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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银行债权人经常成为被强裁的对象,而法院强裁的依据是清算价值标准。以这种标准为依据强裁严重损害了银行债权的利益。应该从银行债权充分参与重整营运价值分配的角度设定强裁的标准,并赋予银行债权人充分参与重整谈判的机会,以便从根本上保护银行债权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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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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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不进行立即清算,而是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并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复杂,成本高,通常往往需要债权人做出让步或牺牲。重整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有关权利要受到限制甚至调整,而且重整若失败还会形成新的损失。为防止破产重整偏离法律宗旨,变成逃避债务的手段,目前,债权银行在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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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监控弱化问题的提出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利益群体中的一员,在上市公司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债权人的立场和态度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自身发展也会对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债权是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通过债务契约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及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依据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条款,特别是债权人可以采用使经营者面临巨大压力的破产机制并且处理抵押资产,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但是从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发展来看,目前主要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债权人监控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企业经营时对经营管理层内部监督的缺失。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只有债权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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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验表明,企业重组既是拯救财务困境企业的有效制度安排,又是债权人实现债权回收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从我国企业重组的实践来看,过去主要采用政府主导的方式,重在解决企业债务而忽视对其他参与各方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使企业重组的效果大打折扣并受到广泛质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可以预见,市场化重组将成为我国今后企业重组的主要方式。因此,加强对企业重组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重组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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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进程中,一些产能过剩行业面临出清,导致部分企业破产。银行在破产重整中通常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常面临债权损失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应在充分把握破产重整程序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树立全流程风险防范意识,加大风险项目担保清收力度,积极参与债务人破产重整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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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公司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有效运行对银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公司法律责任的规定是落实银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直接的形式。作为严格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形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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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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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抵押人设押后处分抵押物的权利限制过少,且扩大了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资格范围,导致债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利益失衡,也使得实践中银行等债权人不愿意采用浮动抵押方式担保债权实现。借鉴国外浮动抵押立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措施,建议我国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应完善债权人的监督权,明确界定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并规定限制性条款、引进接管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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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事件近年来时有爆发,如汉唐证券、金信信托、泛亚信托、中国租赁、安邦保险、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金融机构是否能得到妥善处理非常重要,既关系到金融机构客户、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实际利益,也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能否正常平稳运行、会不会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问题.在这些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方式上,以往采取的方式既有破产清算(如金信信托),也有行政清算(如汉唐证券),还有接管后股权重组(如安邦保险、包商银行),或准破产重整(如中国租赁)等.在这些方式中,破产重整是一种非常高效、公平和有程序保障的方式.首先,破产重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的;其次,破产重整程序中金融企业可以合法开展必要的营业活动,避免营业急遽中断,保护客户合法利益;最后,破产重整中债权人能够集中起来,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监督企业偿债过程,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对待.但在实践中,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一旦运行起来往往困难重重,耗时耗力难见功成,甚至很多风险机构望而却步,止步于破产重整程序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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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债权人诉讼为视角,检验了诉讼之后上市公司投资效率的变化情况。实证结果发现,债权人诉讼能够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行为都存在显著的影响。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不同债权人类型和不同企业性质治理的效果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来讲,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债权人和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诉讼的治理作用更加显著。在诉讼的治理路径研究中发现,涉诉公司通过变更管理层来发挥债权治理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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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能够在不影响银企关系的情况下扩大银行不良资产的清收来源,所以积极行使代位权渐渐成为银行依法清收逾期债权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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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及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变迁而发展的,体现着破产立法理念从债权人保护本位向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本位的转变。上述转变加速了破产立法的重心开始向债务人倾斜,对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关注即成为破产法的价值追求之一。笔者拟从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申请及重整进行时这三个方面,阐述对重整债务人的拯救与复兴。结尾进行总结:在重整制度中应进行利益平衡分析,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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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勇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4,(4):66-69
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是债权人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0条规定“对于追偿债权、物品的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公证债权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使债权人免于诉讼程序而径自诉求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其大大减轻诉累,降低了债权人债务追收成本,有利于债权人及时通过司法强制手段,保全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成为债权人、尤其是银行追收债务的常用法律手段。但是,由于观念、体制、实际利益等原因,在理论及实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其在银行务实中不受重视。因此,有必要对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的一些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求对银行务实有所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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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支持企业资产重组的动因探析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是商业银行维持自身债权利益,顺应改革形势的必然选择。1.商业银行通过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来保护其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