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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已悄然来临,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日渐临近。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只需要做好以下五件事,履行好自身的扣缴义务,就可以轻松应对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重新检视完全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配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完全扣缴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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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负有扣缴义务;二是扣缴义务人既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不少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情况,导致税款计算错误,加之对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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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各种所得课征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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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根据闰家税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一项资金。它是以滞纳税款为基数,按照滞纳天数的多少并依据一定的比率计算征收的。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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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扣代缴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法之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近年来,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纳税申报不真实,申报没有明细表,甚至瞒报和不报等。一些扣缴义务人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有意隐瞒纳税人的收入,或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想方设法为其分散收入逃避纳税,甚至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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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照税收法律法规向国家正确缴纳应纳(应扣缴)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管理的行为。纳税遵从度是指纳税义务人纳税遵从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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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碰到许多纳税人对哪些单位和个人是税款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不太清楚。在与他们交谈时,他们提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款扣缴义务人究竟具体指的是哪些单位和个人,笔者随即答道,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为进一步详细对此问题作说明解释,笔者就这个问题查阅了有关税收法规,认为有以下单位和个人是税款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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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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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纳税人权利。在现代社会、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申请复议权、请求赔偿权等是民主制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新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等权利,是新征管法的一个进步,同时为纳税人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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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扣缴义务人?我国现行税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哪些税种规定有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怎么办?税务机关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的税种,税务机关能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笔者依法分别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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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8年8月正式实施以来,至2020年6月30日首次汇算清缴结束,已经历了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高校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担负着及时准确扣缴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责任.本文基于对高校目前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分析,指出其中依然存在人员性质无法准确判断、收入类别分类模糊、现有业务模式无法适应新个税法要求、缺乏系统完整的管理机制、账务处理工作量大、宣传培训压力大等难点,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高校的个人所得税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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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5):6-7
政策背景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2月2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128号,公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1998年3月IOH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2号)。新办法是在现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明确了税收票证的发展方向,即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据的使用工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简化申报手续,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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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一)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尚未执行原审批决定,但非居民仍需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二)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执行原审批决定,但根据核实的情况不能认定非居民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