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已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背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2.
3.
工程管理中,债权债务管理属于相当重要的一个部分,本文作者结合律师实务中的案例,谈了如何从法律上既区分债权债务的独立性,又能使债权债务在法律的规则下得以清理,从而理顺工程建设链条中的债权债务。 相似文献
4.
5.
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在20世纪初随着债的相对性突破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时至今日,在学界已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共识,但仍然没有相关的立法出台。 相似文献
6.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的一项民事制度,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三角债”问题有很大作用。文章着重对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效力问题的各种争鸣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意见,以期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法律功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7.
银行在经营中会产生大量的债权风险,一般是银行通过债务人提供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作为债权的风险规避和安全保障措施。但除了抵押质押外,其他的担保方式都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一旦发生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冲突,或提供保证的一方出现不能履行保证义务时,银行债权便无法得到优先保护。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之规定,更好地确定和运用优先受偿权,是银行保护合法债权的有力武器。有效设立和行使优失受偿权;可以实现化解贷款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9.
民法上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所谓保全履行规则,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移用债的保全履行规则,是侧重于从债权的角度看待税收,将应纳税款作为纳税人应当向国家偿付的公债,即从某种意义上将税收视为一种国家债权。设立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10.
国家的税收征收活动以权力作为保障,但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却是国家税收权利(以下简称国家税权),其中的债权和物权则是探究税收存在和发展原理的两个突破口。基于这种对税收的认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有利于开创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此问题的探讨与分析一直颇多,但能切中要害地论述并不多见,笔者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行使效力及其与代位执行制度的矛盾与交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独到的观点,以期与同仁共榷。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新《公司法》由于对出资形式采用"概括 列举"的模式,使得理论界对债权出资问题仍有争议.文章通过分析认为立法机关应通过法律解释并明确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法律地位,从而达到统一认识,推动我国公司制度建设,完成鼓励投资创业的法律使命. 相似文献
16.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早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肯定,而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承租人的此项权力。次承租人是否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如何保障次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享有,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了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
1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而规定的一项特殊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对拟转让股权的事先同意权制度的不足,与同意权制度一起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随之而来也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确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其关系到优先购买权人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等,本文将从民法先买权角度、诉讼方式角度以及请求权说存在的缺陷等方面来论证优先购买权应该属于形成权. 相似文献
18.
19.
企业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一定的治理效率,即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之间的有效结合。治理结构、治理原则以及治理机制等等只是实现治理效率的方式,治理效率这一概念更具概括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分析判断我国企业债权治理现状也需要从治理效率的角度进行。从效率的一般涵义出发,企业治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范意旨在于,赋予债权人在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时方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正确平衡债权人保护与维护交易安全之关系,使“各人得其应得”。债权人代位权应满足四大要件方可成立: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合法、到期、确定,且该债权不限制种类与发生原因。第二,相比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无需确定,且应当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其中,本条款规定的“从权利”为新增内容,主要规范保证与担保物权。第三,债务人应当怠于行使权利,本条款将其限定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第四,本条款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因果关系。而针对其具体影响程度的判断,本条款适用“无资力说”与“特定物债权说”并存模式。唯有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代位权方可成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