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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应了市场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切实保护公众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试点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现金、送股、缩股和送权证,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方式往往组合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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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定的不足
1.关于“股权分置流通权”的结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会计科目,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予以资本化。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列示,平时不结转,非流通股股东禁售期满后出售股份时再按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结转该项成本,与出售收入配比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这样做虽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很多是大中型企业,类似于长江电力、中石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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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相关会计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支付对价其实就是购买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可以通过未来实现流通权而得以补偿。从会计角度看,通过支付对价获取的流通权完全符合会计上的资产定义,应作为一项资产予以确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定在长期资产中增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核算支付的对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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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支付对价包括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支付对价在理论上有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权益补偿观等观点。本就支付对价的理论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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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给流通股股东以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一般有付现、送股、缩股三种方式,付现方式会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但不影响其持股比例,送股及缩股方式虽不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流量但减少丁其持股比例。不同的支付对价方式会对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笔对此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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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5年11月颁发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有关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对其中以权证支付对价取得流通权的会计处理规定有不同看法,本文就此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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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纪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7(5):24-28
股权分置改革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对股市的分析可以发现,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与股民的巨额亏损同时发生。因此,在此次改革中,应借助资本市场对股民作出合理的对价补偿。在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对价决策主体的同时,制定出激励的对价方案才是决定股权分置改革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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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第8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金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后计人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投资准则》第20条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这从理论上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却存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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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只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但并未明确不同处置方式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合并等;另外,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案例,几乎所有的辅导资料或教科书都未涉及。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或与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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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明黎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3):74-76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是一次利益关系重新配置的过程,期间所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讨论。结合我国股权分置的实践,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乃非流通股东变更合同约定而向对方支付的补偿;上市公司有条件合法回购自己的股份,可调整和改善股权结构,增加其市场价值;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损害,既要在公力上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也要为私力救济提供相应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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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理解对价内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建议。笔者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取流通权后所带来的流通滥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试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已经低于其净资产时,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应将对价直接计入当期或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宜直接将对价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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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流通股估价研究--基于市盈率模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流通股估价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解决非流通股估价问题的有益方法是:运用市盈率影响因素回归模型的非流通股估价方法,通过包含流通股比例及其它影响因素在内的市盈率模型中所揭示的流通股比例与市盈率的数量关系,推导出全流通后的市盈率,进而得到全流通后的股价,并推算出非流通股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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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股票的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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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导致的弊端.严重影响着我国股市的发展,股权分置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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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之间的差额。通过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使投资的投资成本等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权益份额。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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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按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例1: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以1200万元从证券市场购人乙公司25%的股份.当日乙公司账面所有权益为4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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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显然,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经过摊销计人损益会影响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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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之间的差额。通过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使投资的投资成本等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权益份额。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