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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走私贩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这种倒卖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在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中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物资、物品是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同时这种物品必须是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二)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定性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处罚决定书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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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倒卖行为”界定的请示》(工商法字[1998]2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的倒卖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上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违规购买或接受国家专控物资物品”、“转手将其销售”、“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三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违规购买的物品是用于出售牟利,只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才使其行为中止的,亦应视为“倒卖”,可视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似文献   

3.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鄂工商文字犤2001犦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利用报废汽车拆解零部件拼装汽车和倒卖拼装汽车、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定性,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  相似文献   

4.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为了严厉打击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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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合同的目的违法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属经济合同的目的违法。 1、违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规定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些商品、票证、批件、许可证等明令禁止经营,而某些企业公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票证、批件、许可证等作为经济合同的标的物进行倒卖的行为。 北京某国际贸易咨询公司受澳门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申请纺织品出口配额。国际贸易咨询公司一时难以申请到,正在十分焦急时,通过介绍认识了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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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工商犤2001犦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犤2001犦l68号)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可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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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仲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H条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一、摘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我(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日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动内的商品;三、其他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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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1997,(4)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局日前公布了《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不得被转借、出租、出卖和涂改。依据该办法,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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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犤2001犦44号)、《关于海南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擅自经营成品油批发一案的请示》(琼工商法字犤2001犦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证书的情况下,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以及国家成品油直供单位擅自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的行为,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扰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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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l]第29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0]第188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收购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土木夹”棉花的行为 ,违反了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 ,扰乱了棉花市场管理秩序 ,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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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三项职权,即:“(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工商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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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答复查处倒卖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行为的请示》(闽工商法字犤2001犦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需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十一)项定性的,应当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条例》的规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二○○一年五月十六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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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犤2001犦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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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获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工商机关应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处罚。各地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进行认定:一是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八)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骗买骗卖”行为的处罚,责令违法者退回所骗财物,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者处以没收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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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金属市场波动行情中,金银期货套利可以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选取2013年1月4日至2023年8月3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商品主力合约价格比值数据进行分析,建立ARCH(1)、GARCH(1,1)、EGARCH(1,1)模型,发现实证期间金银价比波动具有集聚性、持续性,金银价比上升或者下降具有杠杆效应。基于此,本文设计长期策略和短期策略。在长期策略中,可以主要采取多金、多银或者阶段性做空操作。在短期策略中,采取同等仓位的多金空银策略或者空金多银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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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非法倒卖外汇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汇发犤1999〗126号),要求对外汇黑市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罚,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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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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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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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损害他人的信誉或者名声)门)【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企业的信誉或者名声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不论是否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损害信誉或者名声例示](a)损害他人的信誉或者名声特别发生于下列有关增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情形:(i)商标,不论是否注册;(n)商号;(iii)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商业标示;(tV)产品的外观;卜)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Vi)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b)【“淡化”的定义]在本示范法上,“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是指对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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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合同违法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经常变化。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倒卖合同、利用合同“骗买骗卖”,但对合同违法行为仍缺乏系统具体的概括。在法律、行政法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主要的合同违法形式:(一)合同欺诈。如虚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履约能力、销售渠道;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利用合同骗取对方的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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