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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有些企业能够准确划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购进材料的使用能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而有些企业购进的材料混合使用,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就要在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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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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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危素玉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17(2):35-38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本文从利息支出扣除、合理定价、有关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不同增值率的房产是否合并等四个方面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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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昭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提出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文件使得税务机关实际工作陷入困境。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背离了实质课税原则,违反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该文件的失误和相关税收政策信息紊乱是产生困境的原因。不应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应当在企业转让房地产时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摆脱困境的出路,在于澄清转让股权造成土地增值税流失的误解,妥善应对执法风险,向市场传达正确、清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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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2010年4月份出台的"新国十条"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随后,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调控细则,也纷纷提到要加紧土地增值税清算。本文仅从房地产企业出发,讨论应如何做好应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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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金价值构成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类型。我国在东北地区“六大行业”开始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标志着我国部分地区增值税税收政策正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转型的内容为: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这势必对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笔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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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结转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对此进行归纳总结。1.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月末结转。(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期初借方余额)。若计算结果大于零,为企业当月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若计算结果小于零,为企业当月留抵的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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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增值税会计制度设计问题:1.现行的增值税税制本身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设置不稳定,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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