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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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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银星 《中国电业》2006,(10):76-76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以下称“委托供电条款”)笔者以为该条款对于委托供电(即转供电)的法律规范与指引力度不足,应在条例修改时给予细化与明确。[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供电营业规则》自发布以来,已经成为供电企业开展日常营业工作最为重要的准绳,其对指导和规范供电企业营业工作,维护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发布于1996年的《供电营业规则》,迄今为止还未进行过任何修订.由于很多条款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所制定,随着社会发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营销工作的需求,甚至个别条款在使用中还会出现理解上的歧义.  相似文献   

3.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根据这些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电,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作为各级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合法地寻求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途径,依法突破《条例》和《规则》规定的停电程序的限制,应该成为我们思考的课题。一、《条例》中有关欠费停电…  相似文献   

4.
1要解决电费回收中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1996年颁布执行的《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是供电企业依法收费的“尚方宝剑”。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乱收、多收用户一分钱。对于需要停电的用户,也要强调严格按《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  相似文献   

5.
冲突1.发电企业不具有供电资格和权利,也不具备供电企业应有的供电能力。根据我国《电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电力供应实行专营制度。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供电营业业务。同时,对供电企业如何向用户供电,也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对供电企业必须拥有《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必须持…  相似文献   

6.
大用户直接购电所面临的法律难题1、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大用户直购电方面的限制或禁止,是大用户直接购电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障碍。如果不先从立法上扫除这些障碍,大用户直购电面对法律将陷入尴尬境地。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电企业实行直供的限制。我国目前的电力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制度是供电专营制度,供电企业以外的企业,是不可能取得供电专营资格的,从而也不可能直接向用户供电。《电力法》第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7.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利弊孰大?——浅议配电设施产权移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言我国《电力法》第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供电企业的供电区域内,有相当一部分配电设施的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并由产权主体自行经营管理,从而造成在供电企业之外,变相存在着不同的供电营业机构(即“供电中间层”)。由于“供电中间层”管电问题较多,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措施,要求“供电中间层”将拥有的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由后者实行统一管理。“供电中间层”在城市地区比较常见,而在农村地区,则普遍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  相似文献   

9.
政策     
正供电营业机构可"先照后证"新华社3月1日消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决定》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删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相似文献   

10.
<正>"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随着"法官"的当庭宣判,某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一场触电案件纠纷中获得了胜诉,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这才把在场所有旁听人员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相似文献   

11.
正农村照明用电故障抢修率占供电营业所全部故障的80%,且多数故障发生在计量电表以下位置,如漏电保护器动作、熔断器熔丝烧断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确定,这些故障不属供电企业责任。但用户对电力体制改革前的政策制度有习惯性依赖,加上理解有偏差,认为村级资  相似文献   

12.
正最近,《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工作正在征求意见。这是当下电力行业管理非常重要也比较紧迫的一项工作。修订工作的挑战性在讨论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前,梳理一下当前国内电力有关法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是1996年颁布《电力法》(2015年修正)。然后分两条线,一条是供用电规则,一条是监管规则,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第一条线,根据电力法,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颁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正),同年  相似文献   

13.
对拖欠电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种经营行为和维权手段.我国目前有关停电程序的规定,较详细地见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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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开展星级供电所创建活动浙江省电力公司在实现供电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开展星级供电所建设工作,制定了《星级供电(营业)所考核办法》和《星级供电(营业)所考核细则》,星级供电(营业)所共设置二星、  相似文献   

15.
触电伤亡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也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存有不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指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低压供电就不是高度危险作业,适用的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区分电压等级就成为此类案件确定归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何谓“高压”?《民法通则》和《电力法》都没有规定,电力部门一直是依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的,该规则第6条将“高压电”确定为10千伏、35(63)千伏、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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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规定和"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决定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双台变压器容量之和来缴纳基本电费。文中通过对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实例说明变电所变压器如何合理选择来降低缴纳基本电费。减少企业费用支出负担,提高企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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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管理混乱违规“搭车”“保护”误区私拉乱接成因一:产权不明产权不明是企业经营管理大忌,因为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无论是电力规章,抑或《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皆是以产权界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电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发电、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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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379号国务院令,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共7章70条,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此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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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者按:在进入本期专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这样两个案例:2012年7月24日,河间市供电公司对柬城镇大工业用户进行营业普查时,到某玻璃纤维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用电设备负荷远大于配变输出电流,情况异常。通过检查其进线地埋电缆,发现其用电计量装置进厂地埋高压电缆私接分支电缆,出线引出后并私接一台100千伏安配变,其行为被供电部门检查人员认定为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窃电行为。通过对其取证,按《电力法》及《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终止向其供电,并追补窃电违约使用电费20048元。2012年8月6日,河间市供电公司对束城镇某保温材料厂进行用电检查,当检查人员对计量表计进行检查时,发现表计显示A、C相电流正常,B、C相失压。经仔细检查,发现其计量箱电缆入口处  相似文献   

20.
目前,供电企业都在加大反窃电力度,对震慑窃电犯罪、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由于电力的特殊性,窃电与销赃(使用窃取的电力)是同时完成的,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接线用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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