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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的争议并未因《保险法》的修订而停止,本文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的变化入手,分析了赋予第三者直接求偿权的现实意义,并从法理角度论证了该项权利的性质。最后,结合各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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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正在起重作业的吊车,因驾驶员(吊车车主、被保险人)操作不当,吊车上的钢丝触碰到空中的高压线,导致一名在施工现场地面作业的工人身亡。该吊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特种车辆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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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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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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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作为保护第三者(即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设计,在抚慰、救助及赔偿受害者家庭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保护伞"功能,更是考量和检验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试金石"。交强险实质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及其立法历史来看,站在解释论立场上,我国现行法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者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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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对应存在的。法律既要支持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也要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予以保障。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上的抗辩事由和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可以援引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这类事由的典型表现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求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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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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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即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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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推出近四年来,通过各保险主体的扎实工作与全心服务,充分发挥了该险种应有的职能,确保了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为稳定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该险种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2008年增加赔偿限额,下调费率后,表现在对该险种的宣传上总是走向极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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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六年,有关交强险中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论。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虽然明确了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向对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但在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却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保险赔偿的主动权往往属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并未得到有效保障。为真正实现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非常有必要对交强险中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在理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完善第三人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相应对策建议,以期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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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道路交通安全已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正确理解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故本文将结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最新规定,对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司法实践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议点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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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道路交通安全已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正确理解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故本文将结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最新规定,对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司法实践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争议点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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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各项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以此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条例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中有很大影响.本文对机动车交强险法完善对策进行分析,研究如何加强对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的监管力度,使之不断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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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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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施行"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来,除2008年盈利18亿元外,其余年份交强险业务均为亏损,且亏损额几倍于盈利。根据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0年“交强险”经营情况,截至到2010年年底,“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01亿辆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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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山东淄博为例,每年增加2万辆的机动车。伴随机动车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增长趋势。交强险推行以前,很多事故受害人因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不能获得足额赔偿。我国推行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制度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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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但却未设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带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同时,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不仅仅涉及保险公司,而且涉及其它的主体因素,如交警、受害人等。因此,强制保险费率厘定时必需兼顾几个方面的要求方能体现其合理性,如保险费不能超过一般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以避免大量的脱保现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等。因此,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必需对如下因素予以客观的认识和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