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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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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货车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其行车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这样的情况可以准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吗?还是要求其先去改为“货运”后,再为其办理道路运输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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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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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向连云港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领道路运输证的人明显增多,特别是从2004年6月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后,申请补领道路运输证的急剧增加。江苏省交通厅自2004年6月底实行“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丢失后,申请补领的,取消媒体公告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的便民措施,进一步刺激了补领的发生。某县2003年全年补领道路运输证不足20本,而2004年7月一个月就办理了20多本,甚至有的车辆先后补领了4本。这种现象不能不令人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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