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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部分一线运政执法人员经常来电、来信咨询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年审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也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向法制部门投诉个别运政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质疑运管机构以逾期未年审为由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损害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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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运政执法人员,现有一旅客举报有一辆农村客运车辆拒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请问拒载行为属于不属于甩客行为,如果属于,那具体根据《道条》第几条实施处罚?如果不属于,拒载行为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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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期《中国道路运输》刊载了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来信及答复。来信内容为:“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为“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为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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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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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宗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该车系个人所有,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适用哪条法规对其处罚,大家分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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