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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中英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实告知义务是近来社会热门话题,它也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都有该义务的内涵、外延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的相关规定。本文将结合英国的做法,就此义务作进一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影响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另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或者遗漏。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都有所规定,而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第18和19条以及相关的案例法中也有详细  相似文献   

3.
张妮 《上海保险》2006,(9):38-42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依法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运用和根:本体现。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当时或以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是保险法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的直接要求。无论保险合同中有无这项约定,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该项义务。  相似文献   

4.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虽然修改后的《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完善,但仍无法详尽,如实告知义务实践和理论中的许多争议都必须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来解决。在投保人告知事项范围、告知义务主体、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争议比较集中的典型问题上,应将理论与保险商事实践相结合,进行科学的司法裁量,构建和谐的保险秩序。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6.
徐凯桥 《中国外资》2012,(8):162-163,165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7.
8.
荣艳 《上海保险》2003,(12):25-26
一、一起因体检差错而引发的寿险索赔案 1999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相似文献   

9.
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1,(6):20-24,45
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告知义务系其最重要体现之一。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告知义务人就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进行了新的界定,其与原《保险法》的  相似文献   

10.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特别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目前,保险法实务中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文章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入手,告知义务的性质、告知义务的主体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探讨,以促进我国保险法的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产品召回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而不管该缺陷是否已经造成损害.产品召回风险是一种或有的法定义务风险,即在一定条件下才存在的法定义务.召回费用是厂商履行召回义务的费用,而非民事损害赔款.因此,产品召回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法义务的履行.产品召回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其标的应为整批产品虽存在系统性缺陷...  相似文献   

12.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13.
The governance effects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D&O insurance), an important tool for risk diversification, are of strong concern in the capital market. Using a sample of Chinese A-share listed firms from 2009 to 2018, we examine the impact of D&O insurance on excess corporate leverage. We find that D&O insurance is negatively associated with excess corporate leverage and that this result is consistent with a series of robustness tests. Further analyses show that D&O insurance impedes excess corporate leverage mainly because of its effect on external monitoring. The effect is more pronounced for firms that are state-owned, have 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are located in provinces with low marketization than for other firm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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