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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2)
正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渐成常态的条件下,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及执法体制都亟需完善。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体系和相关实施细则,并从执法体制、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上加以完善,切实提高我国反垄断执法绩效。一、反垄断执法趋于常态化《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开始实施,具体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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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峰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2):45-47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已成为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内在要求,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研究分析普通价格行政执法和反垄断执法在程序上的异同,对于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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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在去年12月13-14日北京召开的反垄断执法国际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国家工商总局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竞争行为监管、市场交易秩序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作为我国负责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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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5年来,我国的反垄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国家层面不但组建了精干队伍,建设了强力执法阵地,而且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相继查办和公布了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和重要影响作用的反垄断执法案例,既为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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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兵兵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44-46
正近日,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一份整改承诺请求书,承诺继续配合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并希望通过整改,请求国家发改委中止对其反垄断调查。该事件所依据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关经营者承诺的规定。所谓的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以下简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最后裁决前,被调查企业承诺停止或改变被指控行为,以消除行为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调查的制度。目前,美国、欧盟、日韩、中国台湾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的制度安排。本文将结合国外反垄断法的承诺制度,探析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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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立法自1994年第一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直到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今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行审议并通过。《反垄断法》立法前后历经13年,终于出炉。8月25日,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协会在南京召开"市场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执法"研讨会,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有关领导、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教授等知名法学专家与江苏省部分直属局公平交易执法一线的同志,围绕《反垄断法》出台后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研讨。本专题刊发研讨会侧记,选编两篇研讨会文章,介绍《反垄断法》出台前江苏省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实践和成效,《反垄断法》实施后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思路,以为读者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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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地方各级工商机关普遍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反垄断大旗高高举起,认为垄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言必称反垄断;另一种是反垄断执法高高挂起,认为反垄断执法是中央事权,与己无关。应当说,这两种认识都存在片面性。既不利于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工商职能作用的发挥。在此,谈一些个人的认识和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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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其中尤以《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比较系统。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适用《价格法》或《反垄断法》,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一、《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不同法条的事实规范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可称为法律规范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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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且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于协调性的机构,这对于我国反垄断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在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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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各有不同的规定,造成执法主体不统一,不仅分散了执法力量,而且造成竞争执法标准和尺度不一,不利于法律的严肃、公平与统一。所以在反垄断主管机关设置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任务、调整对象、竞争立法模式、现有执法机关的设置情况、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实践以及对外国经验的比较借鉴等因素,遵循科学合理、精干效能、权威独立等原则。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一般有以下一些特点:1.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隶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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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配套立法、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工作日趋专业、独立和透明,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审查机制。但总体而言,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还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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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但相比国外,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仍存在着级别设置低、独立性不高等缺憾。因此,在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位界定和职权健全等方面的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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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呼之欲出,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争论也愈演愈烈。本文试图从反垄断法的法理剖析入手,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及我国现状的考证,探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相关问题。一、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法理基础“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①。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然上要具备与反垄断法相一致的法理内核,本质上要反映反垄断法的法理诉求。1.反垄断法的性质反垄断法在我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体系中又有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