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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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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权有何影响?新《公司法》规定模糊.在世界性的废除法人越权行为原则之际,国内法律界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依然讳莫如深.国际经验显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约束越发体现于程序上的内部规制,对外担保是公司固有的权能已渐成共识.我国法律及时作出修正实乃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2.
新《公司法》一方面赋予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对外担保的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来防范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然而,新《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务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从“新”、“好”、“难”三个方面对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审核的影响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的规定仅仅属于规范公司内部机构的程序性规范,其功能在于规范公司内部机构的行为,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直接依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担保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既要体现公司意思,也要体现交易相对人即债权人的意思,存在一个利益平衡问题。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担保决议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按实际情况将之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交易相对人即债权人的主观意思来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已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它们对于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了特别规范,对过去相关的担保规则作了明显调整。文章分析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新规定,并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5.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保证与物权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应用较多,公司担保的效力,直接关系所担保的信贷资产质量。对于公司担保问题,新《公司法》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对该问题的理解仍然不够深入,导致对公司担保效力的审查标准混乱,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了特别规范,对过去相关的担保规则作了明显调整。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该文件于200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同步施行。该文件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了部分修改,体现了修改后的《公司法》确立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现行《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2005年《公司法》允许公司提供担保,但对于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能否适用、如何适用等问题不断出现,理论与实践均对一人公司担保能力及程序提出了质疑。要实现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即需要厘清一人公司相比于普通公司存在的特殊之处,在理论上对其提供担保的正当性进行强化,同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在程序方面对担保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何欢 《当代金融研究》2015,2015(2):105-129
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9.
近日,我行信贷客户A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其母公司B提供保证担保。B公司是我国一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具备很强的担保实力,但B公司的章程中未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规定,围绕B公司是否应提供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议的问题,产生了相左的两种意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大家对2005年10月27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理解不一致。  相似文献   

10.
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证监会之前发布的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该文件与修订后的《公司法》一起构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新规定。上市公司担保作为银行授信的第二还款来源,一直以来是银行授信风险的重要缓释手段,此次修改对于银行审查上市公司担保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将通过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前后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针对上市公司担保的审查要点,以期对商业银行落实上市公司担保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目前,银行贷款担保方式中,母子公司之间担保较为普遍。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为股东担保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形式之一——“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并不能完全适用。那么,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呢?  相似文献   

12.
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该文件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同时适应了近几年来形势的变化。本文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能为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一、新《公司法》修改概况 《公司法》的本次修改范围很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原来总共230个条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修改后的《公司法》共13章,219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方面,对银行而言,在审查公司主体、对公司进行跟踪管理、接受公司出具担保等方面都带来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中国工会财会》2004,(11):53-5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担保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  相似文献   

15.
新《公司法》在对待公司对外担保方面有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一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是由董事会、股东会还是股东大会决定.无论担保总额及限额的多少,全部依据其公司章程作出。二是公司为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不具法律效力;(2)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回避:(3)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现行银行贷款担保中相当比例是公司为股东担保,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银行贷款的安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未绝对禁止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允许公司为其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既是现实经济生活之需要,亦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对促进债权实现和维护交易安全均具有积极作用,符合现代立法趋势。商业银行有条件地接受公司为股东提供的融资担保,有利于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本文提出应修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董事回避制度、股东诉讼制度和担保信息披露制度,以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7.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是对1993年《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商业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新《公司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尤其在对公司主体的调查、审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贷后跟踪管理等方面,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研究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并采取有效对策,维护商业银行信贷债权.  相似文献   

18.
仲向阳 《现代金融》2006,(10):43-43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本文结合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的影响,作初步探讨,以期在实践中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要旨。一、新《公司法》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调整的内容1.放宽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相似文献   

19.
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的常规性经济活动,但是,近几年来,中国上市公司之间频繁的担保以及担保中的不规范行为,使国内资本市场孕育着巨大的财务风险。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应着力于信息披露的规范、违规成本的加大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机关的历史演进及对担保业发展的影响1993年,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文),文件将信用担保公司列为金融机构,其第二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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