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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又叫抵押期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如何正确理解抵押期限,合法履行登记职能,本文试从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正确填写他项权利证和所有权证的“约定期限”栏、抵押登记续期的必要性、抵押房地产的转让等方面谈些看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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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家龙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通讯》1997,(4):3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设定抵押权。由此可见,抵押的标的物,一是以房屋为主的抵押,对于这种形式的抵押,法律未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只要地上已合法建成房屋,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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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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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深圳,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业务中,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占了大约3/4,全国其它地方应该与此大同小异。但是我们对于房地产抵押价值概念的了解是模糊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是不是就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规定是不严密的,也是与评估实践相脱节的。这里我们主要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这种典型的债权及其担保形式为例来做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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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管体制,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行使,房产的管理职权由政府房管部门行使,造成当事人单独以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是仅需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还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仅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迷惑不清,两职能部门之间亦争执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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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近年来在房地产生产和流通中日趋普遍,已成为房地产生产及消费融资的主流。在金融全力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支持的两面性与双重影响,既要看到其积极因素,也要看到其中隐含的问题。本文拟就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对生产与消费的不同影响,谈笔者的一得之见。一、目前各类房地产抵押的特征目前涉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种类有: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即按揭)、存量房(现房)抵押等。从贷款的主体上看,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部分存量房抵押为开发商的开发融资贷款。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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