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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消费争议现有解决机制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和其他仲裁调解形式,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窄,其他仲裁调解程序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为此,我国需要制定《消费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独立的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在制定该法后,小额消费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四方面入手,确立简易、便捷和低廉的仲裁原则;弱化仲裁协议的作用;设立消费仲裁委员会;完善小额消费仲裁程序。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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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仲裁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仲裁以有关各方的自愿为基础,所谓的"强制仲裁"是不存在的.在仲裁过程中,纳税人实质性地参与仲裁程序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税收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其裁决应具有约束力.对税收协定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可通过在双边条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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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处于不断的创新与发展之中。金融交易越来越复杂化,而随之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仲裁,因为其高效、执行力强等优点已经日益成为金融争议解决机制中极具优势的一种解决方式。上海、天津等地相继专门设立了金融仲裁机构。而在金融争议仲裁中,也涌现出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本文即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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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近期受理了一起个人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的仲裁案件。个人和保险公司根据仲裁规则共同选择了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经审理很快就案件做出了终局裁决。现将该案的仲裁处理情况简要分析如下。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李宏(化名)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2007年2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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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各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比较宽松。加之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优于国内仲裁的特性,当事人往往将一些本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事项,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以获得公平和独立的裁决,因此涉及到纯粹的国内争议能否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内争议,对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限制渐进性地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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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民事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可以仲裁;应鼓励政府采购市场参与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纵纷,并约定具体仲裁机构;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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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金融》2008,(1):75
1.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其进行了解读,称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一是对调解予以强化。二是延长了时效。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三是仲裁的期限缩短。四是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五是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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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仲裁是仲裁制度中多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该制度可分为协议合并仲裁和强制合并仲裁,学界上对于后者的争议较大,本文将从仲裁的价值取向对合并仲裁进行分析,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公正效率原则,得出的结论是协议合并仲裁应提倡,强制合并仲裁则应谨慎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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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三方机制,使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针对这些缺陷,探讨其成因,并提出了在劳动仲裁中加强三方机制的建议,以完善三方机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建设,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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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传统的相互协商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存在许多局限性。引入仲裁程序可以克服该机制的局限性,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我国在引入仲裁程序时,应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改进或完善双边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将仲裁程序设计成强制性的、附属于相互协商程序的程序,在赋予中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争议解决过程的主导权的同时,也要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的仲裁程序参与权,及决定仲裁裁决约束力的权利,这样的设计能实现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权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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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根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础和起点,仲裁协议无效,整个仲裁程序就无法进行。因此有必要详细了解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从而在实践中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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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2004,(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4月,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经过40余年的不懈努力,CIETAC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CIETAC的受案量近几年来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CIETAC受案范围包括: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等。本期介绍的是CIETAC对一起合资争议仲裁的经典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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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在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的同时,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努力做到仲裁终结。”如何实现“仲裁终结”,是当前摆在各级人社部门调解仲裁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革除“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等弊端,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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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制度化形式,由于其本身所具有公正、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已经成为与诉讼并肩而立的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随着仲裁迅速发展,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就成为一种必然。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质上是处理仲裁与司法权的关系,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然性。公正合法的司法监督能够促使仲裁发挥更好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本文从仲裁的自主性和运行机制上分析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论述了国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规定及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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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部门推动下,我国建立和完善了保险纠纷仲裁机制,各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保险仲裁组织,力争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高效、经济、公平的纠纷解决路径。但由于我国仲裁立法的缺陷以及实务中存在某些问题,致使分流到仲裁机制的保险纠纷数量不是很多,保险消费者选择仲裁的积极性不高。对此,应当通过完善仲裁立法以及仲裁实务程序,消解保险仲裁面临的诸多问题,提高仲裁机制的利用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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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纠纷不断增加,有关保险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研究日益受到学界及实务界重视,我国各地在利用仲裁处理保险争议方面亦取得了一定经验。但由于我国仲裁立法不完善及其他诸多原因,在仲裁机制利用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影响了仲裁机制发挥应有效果。本文在考察我国保险纠纷仲裁解决机制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这一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