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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作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原则性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2012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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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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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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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增加广告投入是众多企业扩大社会影响又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从而相应减轻当期企业所得税负担一种常用的节税方法。2012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文),就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等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重新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相关企业应当关注上述新的税收政策,并做好税收筹划。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筹划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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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8期《股份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应关注的几个方面》(以下简称该文),笔者认为其中一些问题有待商榷,并就此提出个人见解。关于会计制度规定可列作费用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的部分。该文中提出“而税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说法引用条文不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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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对部分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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