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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因过于简化,没有明确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在解析《物权法》第21条的具体内容后认为,《物权法》规制的赔偿责任性质是:不全是国家赔偿责任,也不全是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一直以来,对这两种赔偿责任的态度均是立法上二者只居其一,适用上是相互排斥的,为此,笔者进一步对《物权法》的如此规制进行了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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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有效遏制"一房二卖"的现象。然而《物权法》仅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便有《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的细化,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然存在立法不统一,适用范围狭窄,效力不确定等一系列问题,旨在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效力的研究对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提出实体及程序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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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物权变动合意达成但尚未履行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我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当然,能得到这一制度保障的债权必须是特定债权,即以不动产或特疏动产的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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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导致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物权法》在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土地登记办法》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对于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现途径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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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其具有公信力,导致立法价值与法律条文逻辑不一致,经不起体系解释的推敲.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原则,通过对这些制度及原则相关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研究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价值取向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契合度,为现今 《物权法编》(草案)编纂提供一种价值及条文体系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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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原则和制度,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由于经济环境、社会需求及经济体制的变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需求。本文仅就现行注销土地登记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几个不符合物权公示要求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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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沿用旧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已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诸如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做了统一规定。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应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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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不动产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的保护不动产的交易,维护不动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不久的《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也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较之以往是一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很多缺陷,本文试以提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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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物权法规定的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预告登记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等内容的分析,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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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含义、性质、功效对开展登记工作,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着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实践证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促进贫困山区林业市场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夯实构建林业发展市场基础,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等方面都将发挥较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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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丹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3,(17):8-8
摘要: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民法物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不动产是任何民事主体及整个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不动产物权乃是诸财产权中的重要权利,是世界各国财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分析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对建立运作良好实效突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意义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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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准不动产的交易愈加频繁,其物权变动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其方法与效力,协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对维护物权法内部法理的统一,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公示方法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冲突及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进行阐述,客观评价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的公示方法,并建议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完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期对这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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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行列,不动产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的保护不动产的交易,维护不动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不久的<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也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较之以往是一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很多缺陷,本文试以提出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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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对预告登记申请的条件由于规定得过于严苛和简单,不但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反而限制了该权利的行使。以强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和有条件地单独申请为原则,以存在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和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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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制度成为法律热点,值得我们做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参考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所产生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建立相应的制度方面还处于初步阶段,有比要深入研究日本不动产登记制度,从中学习和汲取优秀和先进的理念,从而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合理和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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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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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处分财产的一种方式,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不动产信托是以不动产作为信托标的的信托行为。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关系,是信托不动产产权明晰的保证。我国信托法中明确了信托登记制度。本文对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原则与实现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与阐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