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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个人消费投资比重上升,但由于缺乏完备的个人市场退出机制的衔接,致使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难以获得救济,同时债权人利益受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如何识别和认定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个人破产法的构建应当以债务人的财产识别为核心,确认时间标准及受益性本质特征,从排除自由财产的角度出发划分破产财产范围,并对特殊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归属进行更为准确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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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关于受损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谁承担的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受灾群众显然已无力还款,于是在我国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的说法正在被重新提起。本文将通过对“汶川大地震”后凸现的房贷问题的思考,进一步分析我国应尽快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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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法律法规在破产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冲突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从《土地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下称《批复》)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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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会计是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会计领域 ,与传统财务会计相比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着许多自己的特色。为了规范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1997年7月制定并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 ,无疑对我国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和统一作用。但其中对某些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具体 ,比如对担保财产的规定就是一例 ,这在实践中易导致会计人员操作上的困难。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暂行规定》中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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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秋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75-80
本首先探讨了个人破产的历史渊源,然后论述我国当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再次提出完善和发展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对策,最后,探讨个人破产过程中的相关财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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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政策角度考量,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使债务人获得重生,这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最重要原因;而信贷消费的迅速发展,是我国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面临的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只是建立自然人破产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技术问题。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必须正视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制缺失等问题,并逐步建立自然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完善信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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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政策角度考量,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使债务人获得重生,这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最重要原因;而信贷消费的迅速发展,是我国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面临的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只是建立自然人破产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技术问题.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必须正视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制缺失等问题,并逐步建立自然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完善信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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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我们把全总《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处置意见》和省市工会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处理的文件进行翻印 ,企业一宣布破产 ,马上把这些文件送到破产清算组人员和单位工会干部手中 ,并及时向他们说明工会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的理由 ,使清算组增强工会资产应上交上级工会的意识 ,为工会财产的移交打下了基础。二、以审计为手段 ,搞清破产企业工会财产的底数。在搞好宣传的基础上 ,我们及时深入破产企业 ,对该企业的工会资产进行依法审计 ,并与破产清算组、原企业工会主席一起 ,共同界定哪些属于工会资产 ,列出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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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武汉金融》2012,(4):50-52
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个人信用制度特别是征信系统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否会因此引发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本文是从信用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研究征信系统建设对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在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征信系统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征信系统建设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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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之下,欧美消费者的财务状况均出现了恶化趋势,从而使各国消费者破产制度备受关注。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消费者破产案例超过100万件,较上年增加了31%,2009年超过了140万件。欧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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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特有的制度。对免责制度的不正当定位,是我国个人破产未能立法的重要原因。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免责制度经历了艰难的认同过程。从学术研究、文化理念到立法,我国也必将经历同样的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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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我国未来制定个人破产法时,须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本文在明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建构的根源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制度建构的本土逻辑,包括立法理念与社会观念不同步、个人破产与免责初衷不同却应融入统一程序之中,以及免责在个人破产整体程序中的独立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制度实体性与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应围绕“诚实”与“不幸”的标准,筛选具有免责资格的债务人,明确免责债务范围,还要关注清偿能力测试;程序性内容应以免责提出、免责考察与免责决定作出为主要环节,且我国应采许可主义免责模式,由债务人提出免责申请后再予以考察。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尊重,以凸显制度实效,实现更广泛的社会效益。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对于个人破产的接受度及破产工作专业性,当前阶段由法院作为免责决定机构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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