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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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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地税》2011,(1):34-34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2010,(12):45-45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1,(1):112-112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4.
一月大事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通知,12月1日,我国正式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5.
从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0,(12):F0003-F0003
<正>财税[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相似文献   

7.
2010年的12月1日,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8.
图片新闻     
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图为江苏省赣榆县地方税务  相似文献   

9.
韩洁  徐蕊 《中国外资》2010,(21):22-24
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对外资企业征收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最后一个不平等税收待遇被消除.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07,(6):I0012-I0012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  相似文献   

11.
《时代金融》2011,(1):17
<正>中国日报网显示,2009年全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模为1544.11亿元人民币,占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59521.59亿元人民币的2.59%,为更好的实现制度统一,从2010年12月1日起,中国政府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12.
从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根据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不同的外资战略,采取了不同的外资  相似文献   

13.
根据湘财税[2005]70号件精神,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规定:“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5年1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征收,一律不予退(返)还。我省原对“三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与该件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4.
《税收征纳》2010,(11):47-47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中国税务》2010,(8):38-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16.
“超国民待遇”被终结 12月1日,国家已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简称外企)及外籍个人征收1%~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简称“两税”)。此举一是宣告外企在税收政策上“超国民待遇”的彻底终结;二是会使得外企的利润缩减,“短期内要经过阵痛”。  相似文献   

17.
尹思雨 《中国外资》2011,(14):196-196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消超国民待遇,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这标志着中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这一政策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国内的内资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18.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消超国民待遇,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这标志着中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这一政策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国内的内资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19.
教育费附加按“新三税”税额计征今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发出"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摘录如下: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二、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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