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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本文在比较新旧规定的基础上,对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新规定的对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影响做了分析。这同时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涉税条款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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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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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包括逃税案;抗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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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5,(8)
生产型企业取得海运费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我企业属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现在取得的海运费发票,营改增后,可否抵扣进项?(山东省胡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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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我企业属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现在取得的海运费发票,营改增后,可否抵扣进项?(山东省胡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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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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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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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认定方面一直颇多争议。文章从刑法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争论的难点问题做了总结、讨论,便于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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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面临着处罚范围过宽,认定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本罪不应形式化地认定,而应以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利益作为指引,将"三流"不一致的虚开行为归纳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和"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两种虚开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开票方能"消灭"由虚开所产生的多余纳税义务且受票方具有抵扣可能性时,虚开行为构成本罪;而在"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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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广,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增值税制所设定抵扣条件和范围的界定,利用“四种其他抵扣凭证”(简称“四小票”)可以抵扣税款,这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目的,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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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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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税务稽查局发现某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时,却取得了他人代开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5.12万元。稽查局根据法发[1996]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gt;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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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推行7年多来,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在“票”上玩花样,即通过制造假专用发票、伪造变造及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来进行偷骗税.对此,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不断变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版本;不断增加纳税申报的内容;日常稽核发出大量的发票调函及进行金税工程的开发等,但这些措施对从根本上防止增值税偷骗税收效并不大,相反,为此而付出的昂贵的税收成本及繁琐的征纳程序对征纳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增值税究竟怎么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实践工作者,结合实际情况,对造成增值税偷骗税的三大症结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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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158家受票企业、涉案金额2290多万元的特大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和福州警方的合力协作下,历时两年多,于近日造破。号称“反侦专家”、“造假专家”的主犯程翔组织起的一个反侦、造假能力强、分工严密、手段狡猾的犯罪团伙也随之覆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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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伪造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所涉及车辆已全部完成缴纳车购税、注册上牌照等正常手续。”这是日前某国税局的稽查人员指着一摞票据告诉记者。据透露,伪造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正成为发票违法犯罪的新动向,一些不法分子已将重点目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