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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走出去”,战略的推行,也需要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支持。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明确相关原则,细化操作办法,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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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在扣除时间方面的税务处理。该《公告》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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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5,(22)
<正>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其中明确,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得核准予以取消。为做好取消该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制订发布本公告。二、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规定(一)对于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为简化管理程序,将原税务审批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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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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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1,(7)
<正>财税[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 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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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重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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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公开发布了财税[2010]64号文件(以下简称“64号文”),对注册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是继2009年出台的国办函[2009]9号和财税[2009]63号文件对注册在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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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5,(4):6-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 E P 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