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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报告。当制造商发现车辆和零部件存在安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下简称“不符”)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是向NHTSA报告。制造商无需确认发生问题的原因、范围和缺陷消除措施,只需要明确该缺陷或不符的存在,至少在某些车辆或车辆的零部件中存在。即使召回要求详细描述的部分信息不确定,也要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知的信息向主管部门做出报告。其他信息可以在获得后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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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8):50-51
何时报告.当制造商发现车辆和零部件存在安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下简称"不符")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是向NHTSA报告.制造商无需确认发生问题的原因、范围和缺陷消除措施,只需要明确该缺陷或不符的存在,至少在某些车辆或车辆的零部件中存在.即使召回要求详细描述的部分信息不确定,也要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知的信息向主管部门做出报告.其他信息可以在获得后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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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9):54-55
召回行动的缺陷消除必须既包含库存,包括未售出的车辆或零部件,又包含已出售给消费者的车辆或零部件。如果已分销或售出产品的缺陷消除措施与生产中缺陷消除措施不同,则应在“缺陷/不符合报告”中说明生产中采用的方法。制造商对缺陷或不符合的消除措施包括:退款、更换或维修。退款额应为车辆的购买价减去合理的折旧费;更换件应与原产品具有可比价格。缺陷消除工作必须及时、免费。在开展缺陷消除行动之前,一定要确认此种方式是否符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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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与缺陷消除召回行动的缺陷消除必须既包含库存,包括未售出的车辆或零部件,又包含已出售给消费者的车辆或零部件。如果已分销或售出产品的缺陷消除措施与生产中缺陷消除措施不同,则应在“缺陷/不符合报告”中说明生产中采用的方法。制造商对缺陷或不符合的消除措施包括:退款、更换或维修。退款额应为车辆的购买价减去合理的折旧费;更换件应与原产品具有可比价格。缺陷消除工作必须及时、免费。在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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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的概况和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缺陷召回的程序。研究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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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燕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5):56-57
“三菱帕杰罗”一度成为压在国人心上的一块石头,伴随它的是一股怒气和几分恐惧。在越来越多的私人汽车进入家庭的同时,“安全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于是,“汽车召回”终于走进了中国人的视野。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虽然在发达国家它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但在中国却还是一个新概念、新名词。人们将如何看待这一制度执行后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所带来的影响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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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祥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4,(10):15-18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4个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召回制度开始启动。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广大消费者和车主来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什么?需要了解、掌握哪些知识,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刊就相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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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此,中国汽车踏上了召回快车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汽车召回实施5年多来,截止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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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13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正式发布,并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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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艰难出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月15日,众人瞩目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正式出台。在当晚央视直播的《2004“3·15之夜”》晚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兆彬宣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即日正式颁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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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消费品召回透视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学章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7):60-62
基于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详尽的技术标准体系,美国建立起一套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的产品召回制度。美国的产品召回形式上是自愿性的,本质上却是强制性的,并在事实上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形成了技术壁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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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门”事件后,以“保护消费者是召回之灵魂”为基本原则的召回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本刊特约我国汽车行业专家、原国家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主任冯鸣树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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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经过八年的发展,正式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的同时,也要深入研究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发展历程.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摇篮的英美等国,其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先进做法可为我国不断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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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2):8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表宝马股份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因辅助电子水泵缺陷,将自2012年2月1日起,召回部分进口迷你(MINI)汽车,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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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2):9
法拉利玛莎拉蒂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表玛莎拉蒂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因后尾灯缺陷,将自2012年2月8日起,召回部分进口2008~2010年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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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发展较早而且较完善.从本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以及经济发展、消费水平提高而不断完善,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实际上美国曾于1969年制定过《全国消费者法》(National consumer Act),但本法只涉及消费者信贷问题,而且,只是供各州自主采用的示范法,并于1973年改为《消费者信贷示范法》.之后,美国一直没再制定过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纵观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早期主要是针对商品交易和一般服务领域,龙头法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主要是其中的第五条、第十二条等)及据此形成的大量判例,示范性的《统一商法典》以及各州的小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而从60年代末开始,消费者信贷则成了立法主旋律,龙头法为内容庞杂、不断修改、完善之中的《消费者信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