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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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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性质应为代位权,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应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赔付责任而非仅就抢救费用负垫付责任。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事由应为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对无权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可列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的事由。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有和解、抛弃或其他约定,是否有碍于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保险人为保险赔付之前与赔付之后两个不同时间点加以判定,并分别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19,(5):107-116
在驾驶人使用机动车未得投保人允许或存在违法行为等不健全交强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将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但现行法将保险人的责任限制在抢救费用的垫付上,有违保护受害人之立法目的。尽管实务部门以限缩解释“未得投保人允许”以及扩张违法驾车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但仍存在一些保护漏洞。不健全交强险关系的效力应当限于使保险人取得对不正当被保险人的追偿权,而不应当对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产生不利影响。现行法对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定采列举模式,无法涵盖所有情形。“未得投保人允许”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外,尚包括“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被保险人违法驾车除《交强险条例》第22条已经列举的情形外,还应包括其他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为兼顾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保险人的追偿权应受到适当限制。除应具备因果关系要件外,对被保险人非因故意而违反不真正义务的情形应废弃全有全无原则,而改采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王影  鲁博鹏 《上海保险》2013,(11):24-27
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5.
王影  鲁博鹏 《中国保险》2013,(10):37-39
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6.
我国交强险是否为无过错保险?通过对无过错保险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交强险与无过错保险进行比较,作者认为,交强险不等于无过错保险,理由是,尽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但交强险尚不保本车司机;保险人的赔付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法律并未真正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交强险赔付项目不限于身体伤害和工资损失。另外,作者主张,利用无保险或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应对不投保无过错保险的做法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7.
交强险之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数月的运行,《交强险条例》中存在的一些与相关法律衔接不畅,在运行中出现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需要有关部门尽决出台配套的法律解释并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8.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布,2011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92亿元。消息发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激烈争论,保险专家、法律专家、大学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亏损的原因,但并无人探讨交强险是否真正亏损?如果交强险没亏损,虚亏的原因又在那里?本文从交强险立法本意、条例设计、运营模式、经营监管、主体经营、实务处理等方面予以分析,提出对策,并指出按照目前执行的交强险条例经营,本不应该亏损,虚亏的真正原因并非人伤赔付标准上涨和交强险诉讼法律部分判决导致,而保险公司过高的经营成本和商业车险的部分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在交强险中不合理摊付,才是交强险亏损的直接原因。无需探讨交强险保费调整问题,而是让交强险回归初期立法本意和交强险本位,加强监管和管控便可扭亏为盈。  相似文献   

9.
刘锐 《保险研究》2013,(11):9-9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醉驾等情形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造成了与《交强险条例》垫付责任规定的直接对立。而在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抗的背后,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交强险条例》关于交强险模式定位的混乱。中国目前不具备实行无过失保险或混合保险的基本条件,应当采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10.
《安徽农村金融》2006,(4):81-81
1、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交强险出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保险思维向"保人"的转变,是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受制于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发展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不利因素,交强险制度在受害人请求赔付、平衡各方利益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相似文献   

13.
谭中明 《上海保险》2007,(11):25-28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引入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归责原则而被认为引入了人本主义理念,这个被视为新制度精髓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把生命权置于路权之上,赋予交通工具的操纵者以无限谨慎责任。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对保险业带来重大影响的著名的“新交法七十六条”中,这个条款不仅改变了长久以来被司法部门延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而且催生了对于中国保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强险制度。“新交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  相似文献   

14.
我国交强险制度运营基本情况一、我国交强险总体运营模式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交强险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交强险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的交强险运营模式结合了官督商办和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官督商办主要体现在:全国制定统一相对商业车险较低的的保险基础费率;费率的标准是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来厘定的,费率实施必须通过保监会的审批;保险公司对投保请求和赔款请求不得拒绝或拖延;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相似文献   

15.
刘亮  刘亚群 《上海保险》2007,(11):19-24
一、制度空白,被滥用的自由裁量权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与原先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新的《道交法》最重要的更新,在于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启动了建立事故善后的保障制度的进程,它在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相似文献   

16.
案情某驾校为其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该校学员甲驾驶一辆教练车在规定线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并由教练员乙随车指导。当该车行至一路口时,不慎撞到正常行驶的另一车辆,导致另一辆车的司机受伤、车辆受损。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现行交强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那么,本案无驾驶资格之教练车学员肇事,究竟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呢?观点之争关于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张力毅 《保险研究》2016,(12):94-103
虽然两岸在构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宣称要以车祸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出发点,但相较于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通过编织天衣无缝的保险法律网、构建完善的保险保障模式、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努力实现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大陆《交强险条例》的许多相应规定却仍按照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予以设计,其实并未真正落实受害人保护的精神。此外为使受害人的损害尽快得到填补,两岸都在原有责任保险的框架中融入了一些无过失保险的因素,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故而以《交强险条例》实施已届十年为契机,通过参酌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成熟经验,我们可知大陆有关交强险的诸多具体规则乃至整体框架设计其实都存在检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至今的几年时间里,由于其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不明确之处以及其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存在不一致,导致在当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赔偿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保障实力的不断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共五部分29条,着重明确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问题。对保险业而言,《解释》凸显了交强险在交通事故矛盾处理中的作用,但由于多项规定与现行交强险制度存在冲突,将对交强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亟需高度关注,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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