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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国内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按责任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投保人在车辆事故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才可以获得多少的赔付,而没有责任则不予赔付。其中的"无责免赔"问题成为当下热议的焦点。本文将围绕"无责免赔"及其涉及的三责险和代位求偿权展开讨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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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产生与垄断有密切的关系,但垄断并不必然产生“霸王条款”,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霸王条款”的危害巨大,必须用各种方法对之进行规制,从立法的方法主要是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合同法、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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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产生与垄断有密切的关系,但垄断并不必然产生“霸王条款”,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霸王条款”的危害巨大,必须用各种方法对之进行规制,从立法的方法主要是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合同法、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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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风险经营中存在风险单位集合规模太小、道德风险及逆选择三大难题。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不符合约定就得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应强化非精算保险业的发展、信息披露与风险分类 ,制定免赔条款和共保条款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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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国保"、"国遗"的数量、地区城乡分布、所处时代朝代、类别、宗教、民族、特点,其文化、旅游业的开发建设现状以及珍贵文化遗产和旅游的关系等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河南"国保"、"国遗"的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重在实效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贯彻"保护为主、抢修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不断培养专门人才,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以建设中原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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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保险仅承保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无论是以违约来索赔或是以侵权来索赔,索赔人首先要识别起诉所涉及的运输合同。当船东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合同认定没有太多困难。但当运输过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输单证,且它们又都像是涉及诉讼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进入国际多式联运与物流时代的今天,集装箱拼箱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人的存在,使得与无船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海运承运人的保赔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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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1月1日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用新版车损险产品。新版车险在家庭自用车和营业用车主险条款中引入了免赔额制度。即今后中保财险不再对500元以下的车险赔案进行理赔,超过500元的赔案只赔500元以上的部分。此外,新版车险将车辆违章记录与费率水平挂钩,存在违章记录的车辆的保费将根据违章情况而有不同程度的上调,无违章记录的车辆将得到保费的优惠。轻微违章的保费将上浮3%至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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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服务行业“霸王行规”受到众多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由于“霸王行规”较“霸王条款”具有更加特殊的性质和背景,工商部门如何进行执法监管,值得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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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福建省工商部门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的工作始于2006年,在此之前,福建省内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措施,只是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新闻媒体对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或者曝光,收效甚微,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2005年9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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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这样经典的语句:“打折商品一律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认购定金不退”,“电信充值卡到期余额取消”……。它们充斥在我们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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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入世谈判中,一些WTO成员担心,我国入世后出口产品的快速增长会对其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因此,我国承诺了"特保条款"。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了"特保条款"的内容,分析了"特保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不利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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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专业性很强,业务开展应该适应社会需求,被大众理解和接受.按车辆实际价值承保,能解除"高保低赔"误解,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感受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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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璀璨夺目、价格不菲的珠宝、贵金属饰品,购买之后出现问题却频频遭遇商家各自制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金银珠宝类商品的"三包"规定,这些昂贵的首饰已成为"最令人头疼"的消费投诉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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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领域日渐活跃起来,同时,消费领域内法律问题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其中“霸王条款”就是人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中的一种。“霸王条款”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文阐述了我国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概念、特征及成因,进一步分析了“霸王条款”的规制和预防方法,预期增强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认识及强化维权手段,努力营造一个法治、和谐的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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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江苏省、贵州省、甘肃省、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市怀柔区等地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等,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这一格式条款作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予以废止。但是,在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废止这一“霸王条款”的地方,餐饮服务经营者仍然普遍在收取“包间费”、“开瓶费”,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