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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乱”和“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合法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已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今后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应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合理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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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WTO规则在国内的生效和适用等操作性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这需要衡量两个层面的效力:其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援引WTO规则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二,司法裁判权,即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能否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两相辅相成。熟悉和了解WTO规则的国内适用,对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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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由于宪法基础、法治传统、民族特色等的差异,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具体构建存在很大不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形成了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作最终的司法诊断是有必要的,但是现有的形式审查方式难免流于形式。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起完善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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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王某向刘某借200万现金做生意,借款到期后王某说没钱可还,刘某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还钱。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还钱,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王某名下没有财产,无法强制其还钱。刘某表示,据朋友反映,王某其实是把财产转移了,本人每天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还不时出去旅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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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 :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 ,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 ,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 ,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 ,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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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并非客观状态。事实上,无论在行政管理当中。还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都是不平等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但法院居中裁判地位使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方面具有局限性,实践中往往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有必要通过支持行政相对人起诉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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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行政管理的职能不断发生变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有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不够全面.本文从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构成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建立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完善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论述.希望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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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行政管理的职能不断发生变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有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不够全面。本文从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构成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建立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完善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论述。希望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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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宽窄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当适时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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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互承认民商事裁判是指,承认不同法域的法院裁判在确定当事人的私权的效果上与本法域的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两岸之间尚未就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商事裁判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达成相关协议,实践中两岸双方都是依据各自的单方面规定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对方作出的判决。由于两岸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双方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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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9日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该草案中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一种,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会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笔者认为我们亟需完善非诉执行制度,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设立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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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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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执行力的法律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学者南博方的观点,他认为“可以强制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便称为执行力”。通常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但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力不仅对行政相对人法律效力,而且对行政主体亦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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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律设定的条文比较简单,有不少问题认识不一。笔者仅对实践中遇到的两个争议较大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同行。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包括实质性的条件和形式上的条件。实质性的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形式上的条件,则是指申请的主体、申请的对象、标的、申请的时间以及受申请的法院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文重点探讨形式条件中申请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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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将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分为两类:一是“自主执行”,即由税务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的程序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申请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由法院为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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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应该说行政诉讼在发挥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现状看,仍然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长期从事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及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试图就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存在的一些问题、成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关心我国行政诉讼前途和命运的人们共同探讨。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院不依法立案、裁判和对被告执行问题。行政诉讼立案难,连代理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