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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以其加速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和特点,成为电子合同中的重要工具和常见的合同订立形式.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常常伴有减轻或免除拟约者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剥夺对方权利之行为,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等不公平的内容,应对其加以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使其在发挥经济效率的同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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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伴随格式合同而出现“霸王条款”却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论述格式合同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探讨如何实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或杜绝“霸王条款”出现,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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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伴随格式合同而出现“霸王条款”却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论述格式合同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探讨如何实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或杜绝“霸王条款”出现,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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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项至为重要的交易形式,但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在合同中订立不公平的霸王格式条款。这些霸王格式条款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导致交易纠纷的产生。因此应当规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保护当事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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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的出现可以使营业过程简单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点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造成其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普遍性,也因此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在现行立法对格式条款规制不完善,"霸王条款"普遍存在的情形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适当时机制定一部《格式条款规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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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已在公用事业、商业、服务性行业广泛使用,它的出现适应了现代生活节奏,大大方便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它在带来缔约方便、快捷、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屡屡发生,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格式合同下诸多不平等现象进行分析,找出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途径,以保障交易稳定和安全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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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购物方式,由于其具有便利性与快捷性等特点,受到了不少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认同与喜爱。然而,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商家在购物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格式条款有着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然而其固有的一些问题诸如违反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交易原则等,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尤为突出。本文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讨论了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相应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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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减免自身责任、逃避法定义务,具有不公平、不合理的特征,严重地威胁着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由此,笔者对“霸王条款”的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并根据“霸王奈款”的性质、特征、危害,探讨如何实现通过立法、司法等方式规制格式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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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本文在介绍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利弊,提出了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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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成为现代社会应用最广泛的合同形式之一,然而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方便交易的同时,其中的霸王条款也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文重点对格式合同中的非公平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如何通过规制格式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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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格式条款在德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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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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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购物中“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
网络格式合同本质属性上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网络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只能是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消费者毫无协商的余地,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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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7,(6)
由于格式条款一般由经营者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在实际消费中消费者很难做到仔细阅读全部格式条款、经济实力和信息的不对等以及部分消费者对格式条款中自己的权益方面了解不多等原因,经常有不公平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着有关格式条款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消费者也应更好的了解自己在格式条款方面的权利:对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权益的保护;关于退货、更换、修理方面的权利;格式条款中显著方式提示的应用以及格式条款理解方面的应用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