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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昭妍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22,(1)
估值调整机制是俗称的对赌协议,是为投资人利益减轻双方信息、风险、回报的不对称和保护投资人自身利益与融资方就未来的事项进行的一种约定。对赌协议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因此讨论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性和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尤为重要。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中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探讨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及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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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深化创新,国内市场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已经成为主要的融资途径,在各自追求发展的同时,对赌协议成为普遍存在的秘密,对赌协议成为股权融资最主要的合约工具。如何使用好对赌协议的工具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发展情况、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是企业股权融资决策环节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对策进行研究。提出企业应做出合理的分析判断,明确设置财务与非财务相结合的对赌目标,增加对赌条款的弹性,评估对赌条款的综合风险,并提前做好财务规划布局,规范内部管理流程,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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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从决定设立、到制度设计、再到现在的有序推进,其对国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赌协议一直是证监会对国内上市企业的关注热点之一,也是科创板问询中的热点问题。对赌协议(VAM,"估值调整机制")在PE、VC机构中的投资条款十分常见,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励被投企业股东或管理层。根据投融双方的需求,对赌协议可分为对赌业绩型、对赌上市型和混合型三大类。常见的对赌协议条款包括现金补充条款、股权调整条款、股权回购条款、附期限回购条款、特殊股权条款等。对赌协议的效力有不同的观点,有无效论、可撤销论、有效论。对赌协议的效力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如从民商法解读、法经济学分析、金融法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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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11):144-145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一案中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金补偿的对赌方式持肯定态度,并登载在2014年8月第214期公报上,对后续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裁判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在溢价增资中,该种现金补偿扭曲了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本意,也可能损害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债权人利益而有被撤销风险,且司法实务中现金补偿方式亦存在因显失公平被撤销的风险,建议本着估值调整之本意选择现金补偿主体及合理的计算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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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对赌协议中出现的业绩不切实际、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忽略企业控制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广泛宣传,让企业了解对赌协议的利弊之所在、认真分析行业的发展前景与企业具备的条件和需求,精心设计协议条款、发动学术界开展对赌协议研究、努力进步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注意运用"棘轮条款"等建议,旨在帮助我国企业正确运用对赌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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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19,(27)
私募股权融资最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是否有良好的投资标的及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方式。在对我国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小米签订对赌协议进行融资为案例,剖析其对赌成功的一系列过程,最后得出相关实践性启示:对赌融资前在企业评估方面,应该准确分析行业的发展趋势,对竞争对手的情况作出合理判断,明确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发展潜力;对赌融资时在目标变更方面,应该设置财务与非财务相结合的对赌目标,从而减轻企业发展压力,在对赌条款变更时应增加弹性标准,并多方评估协议风险;对赌融资后企业发展方面,应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使人才和资金得以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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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而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者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显然不等于合同生效,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各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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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而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者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显然不等于合同生效,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各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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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私募股权投资(PE)成为金融界一个新的亮点,也成为融资困难的中国中小企业的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但是,PE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一直饱受争议。令人惊讶的是,在中国对赌条款被判无效第一案的二审审理中,法院竟然援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判决对赌条款无效。作为20多年前颁布的司法解释,其适用在今天应当更加谨慎,一方面是经济情况已经显著不同,另一方面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实在是一个不容易界定的概念。立法和审判实践应当充分认识融资行为的实质,并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才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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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雪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1,(9):22-24
以蒙牛集团对赌案例为例,利用博弈模型得出结论:在相同条件下,重复的对赌协议比非重复的对赌协议更具有优势,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最好选择重复博弈的结构。企业在参与对赌时应合理设定和协商协议条款。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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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强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8):26-26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飞速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激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提升公司业绩。但由于内外部多方面因素,投融资方在对赌过程中面临很多风险。通过对赌协议风险管控的研究,对于投融资双方达成双赢合作具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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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单独直接给出答案,综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消法等关于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衡量标准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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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对赌协议的存在凸显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尤其是种类股制度具体设置上的空白,也从侧面证实了完善我国种类股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来说,特定类型的种类股可以取代对赌协议在现实中的作用,同时能够回避对赌协议效力的争执,例如利润分配优先股、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附赎回权事项的种类股、可转换股等。但种类股制度构建意义之深远,不限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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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对赌协议的存在凸显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尤其是种类股制度具体设置上的空白,也从侧面证实了完善我国种类股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来说,特定类型的种类股可以取代对赌协议在现实中的作用。同时能够回避对赌协议效力的争执,例如利润分配优先股、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附赎回权事项的种类股、可转换股等。但种类股制度构建意义之深远。不限于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