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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越发达,商法就越完善,其作用就越突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民法最为重要的特征,因为商法的立法目的便是保证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商法不用于民法,独立性也是商法不可忽视的重要特性之一。在本文中,笔者对商法的营利性理念及其独立性分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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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的内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交易便捷与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相较于民法思维,商法思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也意味着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立法上,它既促进《商事通则》的制定,也指引着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强了商事审判的独立,同时也要求商事审判思维的树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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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准则和最高的价值准则,也是构成民法的伦理准则,是民法的核心。学术界对民法的理解也逐渐变的理性化,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的、公序良俗的、诚实信用的、禁止权利滥用的以及私法自治的原则。民法基本准则的司法适用是符合社会价值的,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的。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民法准则的适用是法官的立法,也就是说,法官如果滥用司法权力,那就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真实目的和效果。由于法官自身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使用是存在隐性和显性适用之分的,显性则体现在立法的基本原则,而隐性则是法官自由裁定的。因此,本文就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简要分析,从而实现法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统一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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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法上的债包括契约之债、侵权之债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意义上的债主要指因利益目的支配下的商事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典型的契约之债。由于不存在充分安全、高度诚信的交易条件或者交易环境,或者存在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必须在制度安排中设计对债权进行充分保障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民事实体法上的债的担保、债的保全、损害救济等以及民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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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类似甚至交叉,在我国还没有商法典的情况下,我国的商法立法体例被广泛讨论。“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两种观点展开了激烈交锋。该文探求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发展的历史,比较两种立法模式的优劣,倡导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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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则交通事故案例作引导,反思商法与民法对公平和效益态度上的差异性,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运用不同的理念进行审理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因此,应当建立独立的商事审理机制,运用商事规则审理商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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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5)
民办高校是否属于商事主体,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历来有争议。本文试从商事主体的民事主体性、营利性、营业性三个认定标准进行阐述。从民事主体性来看,民办高校属于民事主体中的法人;从营利性来看,民办高校经历了"非营利性"、"有限度的营利性"到"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并存"的三个阶段,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完全的营利性;从营业性来看,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营业性。在当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政策背景之下,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商事主体地位,归属于商事主体体系当中的商法人,适用商事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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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波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5,9(1):76-81
各国民法典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并不一致。我国应在将来的民法央中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一般性规定,这是立法技术发展的表现,也是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性规定,在语法及规定方式上均值得质疑。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语法错误,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抽象为“民事关系”术语。为保持民法调整对象的开放性,应对其作概括式规定,而非列举式规定。同时,应在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务款中对民事主体也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其规定方式,也宜采概括式而非列举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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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2):49-53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因其中的公法性内容而被诸多学者认为已经公法化。本文通过对商法历史地分析,发现商法自其诞生之日便打上了公法的烙印,公法性内容并非现代商法所独有。公法性内容的作用、地位是从属性的,是为商法服务的。笼统地认为商法已经公法化是不恰当的。商法中的公法性内容,应从实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分别审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具有公法性,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却是私法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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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整个民法体系均以之为核心而建立。民法作为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在民事活动领域应当贯彻法律行为自由原则,不应当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当仅从效力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民事立法应当在私法自治和公共秩序与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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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之于民法制度,犹如灵魂之于肉体。民法理念以其抽象性作用于具体性之民法制度之中,对民法制度产生影响。一方面,民法理念指导民事立法。另一方面,民法理念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达到指导民事司法之效果。反过来,民法制度则为贯彻民法理念的工具。民法理念最终必须依附于民法制度,某一民法理念的贯彻之最有效方法,便是创制符合该理念的民法制度,通过民法制度的实施实现民法理念之张扬。民法理念的修正与制度的更新,是源于旧的理念被新的社会现实所扭曲。或者说社会生活现实的发展促进了民法理念与民法制度的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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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与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商法的本质属性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联系,商主体理论作为商法核心理论问题,不论在宏观理论体系的建构还是微观规则设计,不论是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商主体独立于民事主体的根本原因在于商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目标为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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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地受到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影响,没有明确提出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而是笼统的规定在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中,法律制裁与民法的法律定位、宪政原则和法官消极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冲突,具有较浓的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色彩.建议我国民事立法建立统一、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但在建立和具体适用该制度时,一定要注意合理界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协调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关系,尽可能抑制该制度本身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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