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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对增值税的处理分别通过几笔调整分录来反映。1、对应收、应付款项增减变动额中所含的增值税 ,通过调整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的相关分录来反映。在《指南》中 ,以应收款项中所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例 ,其调整分录为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1201000元 ,应收账款———货款249000元、———增值税51000元 ;贷 :产品销售收入1250000元 ,应收票据———货款200000元 ,未交税金51000元。这一调整分录的编制 ,虽然能使与收入相关的债权债务集中反映 ,但在此处调整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无关的增值税 ,显得突兀 ,与《指南》的讲解配合不当 ,使初读者感到“未交税金”贷方的出现 ,不大好理解。2、对当期收到的增值税额进行反映 ,其调整分录为(仅以销项税额为例)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161500元 ;贷 :未交税金161500元。这一数据的获得要通过对账簿记录进行分析 ,扣除当期未收到的增值税额来填列 ,实际上重复了第1笔分录的工作。上述调整方法在实务中被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2.
赵爱良 《新智慧》2007,(3):40-40
委托代销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代销商品在出售以前,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将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则作为负债来反映。因此,当受托方和委托方属于同一合并范围,且委托代销事项对整个企业集团具有重要性时,就产生了由委托代销事项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3.
《财会月刊》2000年第20期刊登了刘亚莉同志的《略谈现金流量表指南中有关增值税调整分录的改进》一文。该文对《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有关增值税的调整分录提出了改进意见。笔者认为还能进一步改进 ,可以借助于年末已有的比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总账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 ,采用叠加原始业务分录的方法进行。有关增值税调整分录问题 ,追溯到原始业务主要有三类 ,即销货时已收(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尚未收到的(增加债权)销项税额 ,进货时已付(表现为现金流出)或已承担的(增加债务)进项税额及交纳的增值税(表现为现金流出)。故首先从“产品销售收入”报表项目列示额着手 ,结平年末专为编制报表项目开设的T型账户中债权账户 ,参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贷方提供的资料 ,将原相关业务分录叠合成如下调整分录(以《指南》所述例题为例)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1201000元、———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161500(1250000&;#215;17% -300000&;#215;17 %)元 ,应收账款———货款249000元、———增值税51000元 ...  相似文献   

4.
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如果结合现实中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方式,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退回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该事项涉及的金额达到了重要性要求,就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额。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中的调整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同时,据此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项目。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于2003年度在一般纳税人中推行了防伪税控系统,由此,企业各月申报的增值税额都必须与防伪税控系统中生成的数据完全一致。实际上,防伪税控系统只能对当月数据进行操作,不能跨月操作,更不能跨年度操作。对于上述情况,销售单位的处理方法为:销售退回当月,销售单位根...  相似文献   

5.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  相似文献   

6.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的交纳 ,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 ,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进项税额后 ,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但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就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中 ,因此 ,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 ,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上述问题造成了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协调 ,影响了企业增值税的正确计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使之与税收制度相配套 ,具体而言 ,是指通过设立与运用“待抵扣税金”科目 ,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能方便、直观地反映各项税金的应交、欠交、多交、已抵扣和待抵扣等情况。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 ,“待抵扣税金”科目应主要核算纳税企业当期或上期已经支付或交纳 ,而按税法和会计核算规定应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或纳税期间内进行抵扣的各种税金 ,该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企业可视税金的实际交纳情况 ,设置“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及“待抵扣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待抵扣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支付的运费 ,必须在货物验收入...  相似文献   

7.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包括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直接转销法,就是在发生坏账时作为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冲销应收账款。备抵法则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坏账损失最终都计入管理费用。例:东风工厂1999年10月8日销售给民生公司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款项均未收到。其账务处理为:①销售成立时,借:应收账款———民生公司117000元;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②假定该批产品所需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为8500元,上交增值税为17000-8500=8500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500元;贷:银行存款8500元。假定2000年5月10日,东风工厂接到民生公司所在地法院通知,民生公司已宣告破产,按30%的比例清偿其债务。东风厂确认坏账为81900元,其中70000元为价款损失,11900元为增值税款损失。其账务处理为:①转...  相似文献   

8.
会计上关于收入确认的一般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在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收入: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对应税收入的界定比会计上要宽。一、涉及流转税的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的货物;③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第①、②项规定,从会计角度来看,这些货物并未实现销售,风险与报酬未转移,也无相关利益流入,企业只是将货物存放于别处,仍继续保留其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之所以税法上规定视同销...  相似文献   

9.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的成本。笔者认为,上述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有不妥之处,下面举例说明。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700000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50000元,实际成本440000元。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账,并不再支付给甲企业增值税额,乙企业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资料,甲、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甲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乙企业700000元;贷:库存商品44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元,资本公...  相似文献   

10.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9个三级明细科目,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而按现行处理办法,资产负债表的“未交税金”项目应直接按“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如果企业当期有其他应交税金事项,则存在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其他应交税金相抵减的问题,这将导致企业“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数额不真实。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单设“应交增值税”一级科目。涉及交纳税金种类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按主要税种设置一级科目。对于其他税种,则可以合并设置一个“应交其他税金”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交税金”项目的金额可以根据以上各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填列,也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按上述科目分设项目,对企业未交税金的情况进行详细反映。并且,对于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已支付而留待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待摊费用性质相似,故不应作为负债列入“未交税金”项目,而应在流动资产项目下单设“待扣税金”项...  相似文献   

11.
一、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需要调增(减)以前年度利润,借(贷)记有关科目;贷(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需要调增(减)以前年度利润,也是借(贷)记有关科目;贷(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相应调增(减)所得税,借(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经过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上述两种账务处理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但笔者认为,后一种账务处理更为合理。因为前一种账务处理的实质是将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事项用来调整本年利润,而后一种账务处理的实质是将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事项用来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能避免本年利润受到前期事项的影响。二、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报表列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损益表项目单独列示,在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之前设置“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但不用调整本年度...  相似文献   

12.
商品流通企业的非商品存货主要有材料物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它们在商品流通企业的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相关教材对于这些非商品存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明确和系统的阐述,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一、材料物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材料物资的购进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材料物资应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由其进价和可以认定的运杂费构成。对于企业购进材料物资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可做会计分录: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对于以上会计处理,笔者有不同看法。材料物资在工业企业中作为生产产成品的原材料,构成产成品成本,通过产成品的销售实现增值。但材料物资在商业企业中主要是自用。也就是说,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材料物资不是商品,而是自用的,依照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因此,做会计分录时增值税单列就不合理了。这跟工业会计的处理有较大的差别。基于这样的认识,商品流通企业购进材料物资支付价、税、费时,会计分录应该是:借:原材料(买价 进项税额 运费);贷:银行存款。(二)材料物资的领用商品流通企业的一般...  相似文献   

13.
王关明 《新智慧》2007,(9):67-68
《企业会计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结转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对此进行归纳总结。1.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月末结转。(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期初借方余额)。若计算结果大于零,为企业当月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若计算结果小于零,为企业当月留抵的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14.
一、存在的问题 1.关于科目设置。对外投资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主要设置了“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 两个科目。“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但投资基金反映的是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这实际上已经限定了用途。将投资基金作为“事业基金” 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应将投资基金设为总账科目。事实上在资产负债表中,投资基金也是单独列示的。 2关于账务处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①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差别太大,不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未按税法规定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③小规模纳税人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与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反映的口径不一致。前者投资基金未被应交增值税款冲减,后者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了投资基金数。④将投出材料应交纳的销项税额体现在投资基金中,不能正确反映增值税交纳对基金影响的实际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用材料对外投资时,材料的进项税额原是反映在一般基金中的。⑤将对外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实际评估价值相对...  相似文献   

15.
郭继宏 《新智慧》2005,(4):53-53
一、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土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相似文献   

16.
聂家锋 《新智慧》2000,(16):48-48
我国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双方并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并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财政部规定,对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上述状况不便于企业操作与税收征管。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7.
阮中飞 《新智慧》2005,(12):67-68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受托企业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科目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一并列入“存货”项目。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8.
付艳 《新智慧》2008,(9):57-58
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会计准则对于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也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将白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则应将产品成本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比较一下两种做法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无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怎样分离或分离程度有多大,税务处理都不可能完全脱离会计处理而单独进行。所以,税收制度中的视同销售业务是针对财务会计制度未将同类业务视同销售来说的。在这个前提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主要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按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计算和缴纳。另外,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还涉及到消费税的缴纳问题。笔者现对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进行讨论。有观点认为,企业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但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不能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则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所以,当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而是在月末将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  相似文献   

20.
《新智慧》2006,(9):79-80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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