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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退(免)税相关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规定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执行增值税退(免)税税收措施。即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理解为对应征收增值税的上述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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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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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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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在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而对非上述应税劳务则征收营业税。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笔者发现有关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如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企业)无法有效规范,从而无法体现税收的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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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以下简称"原材料")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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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2012,(4):15-15
通过股权并购方式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其境内公司的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这一法规目前已失效,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企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企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结合企业拆除红筹架构来分析。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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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八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一定的免征、减征待遇,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则给予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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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企业财务一处综合组 《上海会计》1986,(2)
一、问:对集体第三产业企业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照顾? 答:为了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本市在财务、税收上曾作过优惠照顾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对新办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对缓解人民群众投宿难、就餐难、修配难、做衣难和新村购物难的矛盾,直接为居民生活服务的新办集体企业,均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申请延长免税期一至两年,对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收入,在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期间,纳税有困难的,还可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开展经济、科技、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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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是一国政府对出口货物采取的一项免征或退还国内间接税的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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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免遇税的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外贸企业适用的出口免退税政策。新政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即免退税)。适用于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二是调整外贸企业免退税计税依据。新政规定,外贸企业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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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5)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1日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和部分优惠措施包括: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对受“非典”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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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的企业,其税负特点表现在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且在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以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工程劳务的W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其税负的分析,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对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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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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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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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税收扣缴义务人明了有关税收的纳税环节、纳税时间、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条例,汇集以下各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