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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工业经济的发展,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土地被越来越多的大量征用,城市越来越多的“少地”或“失地”农民,将随着征地量的增大而增加,许多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成了“下岗”农民,仅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分光吃光后,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给农村,给城市乃至给整个社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潜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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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被征地动迁农民的利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发布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4年3月,南汇区人民政府和临港管委会针对临港区域内的动拆迁工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此举既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又保护了动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动迁工作得以顺利有序地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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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研究——基于土地制度的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流转关键在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我国目前比较重视土地流转,而在不同的程度上忽视了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随着土地流转在规模和速度上的快速发展,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影响我国今后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演变过程入手,从土地制度角度分析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缺失的表现及原因,为进一步分析福建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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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经营,是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实现权益的过程,是建立在集体成员的共同意愿以及流转收益分配平等性基础之上的,即流转非行政强制和流转成果由成员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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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农民的权益,常常可能实现不了土地的最高收益,要实现土地最高收益,又往往容易侵犯农民群体作为产权主体的权益。如何处理这个矛盾,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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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开发与流转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索和发展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开发与流转,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管理与产权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对城市住房保障市场也可以形成有益补充。目前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开发经营与流转交易受禁受限,问题实质主要还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及其形式未得到真正解决。其实在理论和实践上,只要符合四不原则,即不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确属集体建设用地),不损害土地集体所有者(农民)权益,不违反城乡统一规划,农村集体产权住房包括已有小产权房就应具有合法性而得到发展。同时,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包括进城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可以而且也应允许通过农民(户)自有房屋及宅基地和其他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合理流转来予以解决。因此,应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积极、有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住房的开发与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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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权益与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近年来,伴随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用土地被征占用。城市用地规模与城市化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这是工业化、城市化的规律性现象。而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对土地资源需求上升的阶段,因此,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正常现象。但令人们担忧的是大量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单一的农民在拿到为数不多的“安置补偿费”后,生活、就业等面临着严峻挑战,又享受不到城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成为城市贫民。这些“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农民”数量越来越多,积累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对整个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