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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现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已明显滞后于建筑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当前房屋接管验收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呼唤重新修订《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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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由于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但通观条例内容,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条款较多,且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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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 构想2004年11月11日,在中原腹地郑州市,爆发了一场由466家物管公司联合针对本市供电、供水、供暖和燃气公司“四大企业”代收代缴费的“罢收风暴”。时至2005年3月4日,“风暴”基本平息,各方也基本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郑州市的物管企业以他们的勇气和理智,在中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上写下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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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被称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发展速度相当快,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已超过2万家。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物业管理也存在各种风险。因此,客观分析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寻求客观的、主动的风险控制措施是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的。本文试图结合物业管理的实践,在这方面提出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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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恶意欠费的业主而言,依法追缴是最有效的合法途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管企业与业主打官司,并非像有约业界人士说的那么难。如果物管企业只是为了日常服务工作的照常开展,或误认为“起诉并不能真正解决业主拒交管理费的问题”而放弃了“诉讼”这个有效的法律武器,那么盲从拒交的业主就会越来越多;哪怕你的服务工作做得再好,也逃不掉面对巨额亏损不得不撤管的悲凉结局。针对拒交业主而言,诉讼是唯一合法有效的收费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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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管企业领导管理者的调查情况最近笔者对全国及深圳市多家物业管理企业的100多名领导人和5家企业落聘的30多名物管干部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领导管理者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资历不等于能力,企业不要“老人”要能人。从目前状况来看,一些企业的领导者,凭资历、凭辈份在经理、主任等位置上一坐就是几年十几年,被员工称为难搬的“铁交椅”、资格的“不倒翁”。而有些物业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更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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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是<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企业的权力,该出手时就出手,无可非议.<条例>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双刃剑"要出鞘,是迫于无奈.使用时,要及时准确,慎之又慎,适度得当.用得好相互弥补,各得其所,共同和谐发展;反之,两败俱伤.就郑州市物业管理"罢收事件",结合乌鲁木齐市"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和"支付代收费佣金"中的经验,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供同仁参考、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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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晔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4)
成都物业管理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但许多中小物业管理企业,由于观念意识相对落后,致使其在发展的同时,暴露出很多管理上的硬伤,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成长及行业的和谐发展。其中由于中小物管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此局面的重要原因。本文,笔者将就成都物管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中小物管公司业内存在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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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从物业管理企业运营成本角度看,物业管理业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企业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力成本.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中,人力成本占到总支出的40%-80%之间,平均为60%,特别是保洁、保安、绿化三项服务的人力成本占到相应服务项目总成本的80%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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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革命导师列宁对行动和理论关系的精辟论述不论是对于指导革命还是指导行业、事业的发展都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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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企业操作层面,对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分别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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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生长于市场经济的时代,树立品牌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首要任务和使命。在树立品牌的过程当中.物业管理企业总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一旦发生涉及物业管理的纠纷.人们往往先入为主地归咎于物业管理企业.从而使物业公司的信誉度和美誉度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给物业管理公司的品牌树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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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2003,(1):11-11
虽然我们大家都公认物业管理立法根本上是要保证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保证某一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从各种渠道听到看到“究竟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最多批评来自于部分从业律师,主要“指控”是:对业主毫无价值可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北京业界资深人士刘宏诚先生等),“业主”一词,从居者有其屋、人人都是业主的“业主”和从《条例》中定义和提到的“业主”和从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的“业主”三个角度去看,明显是有不同的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本次接受专访的几十位律师,极少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诉讼中代理过物管企业的辩护人,却有相当多的律师曾为业主或自己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是否可以说在类似纠纷中物管企业不愿主动打官司或者律师更可能为业主辩护?是否可以推论,众多律师针对条例草案的批评,更多带有把“业主”下意识地当作司法诉讼中的“业主”的含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把物业管理条例暂时理解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不可能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去关注物业管理最大的受益人——物业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