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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这些年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历史,从2011年9月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到2015年10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办法》,再到2019年12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不断“升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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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发布后受到高度关注,取得较好反响。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新规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推动保险业供给侧改革、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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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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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要求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对该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设立申请,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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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2月1日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和监管将进入一个新阶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办法》将给互联网保险业务加上“紧箍咒”。“紧箍咒”有松也有紧,并将深刻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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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4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1],文件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继银监发[2010]90号和保监发[2011]10号下发后推出的又一银保监管政策[2-3]。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甚合理、保险投诉多点爆发、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不断显露的形势下,银保业务监管新政的推出,会对银行保险代理销售和未来的合作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是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将探讨银保业务监管新政下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对策略,以期更好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促进保险代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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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和互联网上演的上一部“众筹”大戏还没有落下帷幕,由蚂蚁金服与信美相互保险社联合推出的、通过支付宝平台网络销售的“相互保”以日纳100万人的速度向前狂飙。名称上采取了我国原保监会2015年颁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的前三个字,加上互联网的平台以及信美相互保险社的“后台”,很多人第一时间将“相互保”与“相互保险”画上等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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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对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力度,是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重头工作。据了解,保监会正在积极争取国务院尽快颁布《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发《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行政规章,并做好《保险法》的修改准备工作,争取全国人大早日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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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保险专业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