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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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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多发生在平台与商户之间,且行为具有两面性,并非天生具有垄断属性。滥用行为下相关市场、市场力量的判断界限模糊,垄断协议的认定及《反垄断法》第14条“兜底条款”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完善滥用行为的界定方法,在排除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可综合各类竞争损害认定垄断协议,并借鉴域外反垄断执法经验引入安全港规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房佃辉 《金融与经济》2023,(2):41-50+63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相似文献   

4.
刘泽赫 《金卡工程》2009,13(12):145-146
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地位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企业具有当然的优势地位,如果优势地位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导致具有破坏市场的力量。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合理规制市场支配地位和制裁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当下我国反垄断工作的关注热点之一。美团因“二选一”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再次引发人们对优势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的关注。“二选一”行为背后是平台依仗资本与技术实力对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面对“二选一”行为的屡禁不止,我国从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加强了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完善我国对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应在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之下,从立法、执法、监管三个方面共同发力,规范平台的竞争行为,推动其实现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6.
杨荣  王哲博 《金卡工程》2010,14(1):140-14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相似文献   

7.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相似文献   

8.
吴鹏飞 《投资与合作》2022,(10):190-192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电商平台迅速崛起,众多电商平台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频发。学术界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看法存在较大争议,但主流观点是在市场规律和法律范围上其弊大于利。然而,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诉讼很难达到预期,说明我国法律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文章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分析,提出构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双层规制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公益诉讼制度等策略,旨在保障产品供应链及各经营主体的效益。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平台企业进行算法个性化定价现象频发,所引发的问题已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延展至反垄断法下的损害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领域。算法个性化定价主体广泛性、后果双重性、行为隐蔽性的特征,为反垄断法适用带来了挑战,其不清晰的违法边界需要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交易行为的界定、竞争效果的推定以及正当理由的判定为基本分析路径。我国应当在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有定位的基础上,借鉴欧美经验,寻找算法个性化定价反垄断法适用的进路,明确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坚持个案竞争效果分析原则,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建构,制定以算法监管算法的互联网技术规范,以实现反垄断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在华跨国公司的搭售行为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用形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和商务部出版的报告,可以得出结论,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已经刻不容缓。但并非所有的搭售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否合法取决于许多因素,本文对搭售行为的违法性界定标准进行了探讨,并借鉴了台湾的相关规定。最后,从科学合理界定搭售行为的违法性、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设置独立的反垄断独立机构三个方面,对我国如何规制在华跨国公司的违法搭售行为提出了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11.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与施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新的规制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反操纵条款借鉴了《证券法》修订的相关内容,最终采用了“影响或意图影响价量”的双重判断标准,但在“交易量”的采用与认定依据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法律与经济学的分析,兼以挖掘反垄断法、民法与证券法等横向部门法的法律价值,本文认为:应当从市场力量与欺诈两种视角审视市场操纵行为,并在保留价格操纵条款的基础上,从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判断层面构建适宜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反欺诈条款。  相似文献   

12.
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日新月异。金融衍生产品的衍生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操纵交易行为在衍生品市场上呈现新特点。本文阐释衍生品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和行为认定,以国内证券市场首个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操纵案——东海恒信操纵180ETF案为例,重点分析衍生品操纵行为的认定,进一步剖析行为的新特征,并提出衍生品操纵行为的规制思路及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廖丹丹 《投资与合作》2022,(10):187-189
在大数据时代,电商平台作为生产力的新组织主体,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展现出了巨大的影响力。电商平台运营者有了新的角色定位,使依靠平台经营的商户和使用平台的用户形成新的权力关系,学界将这种权力定义为私权。但传统私法领域的规制和市场内部的竞争机制不能完全约束平台的私权,有必要引入公法原理及其展现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在平台自我治理失灵时使用公权进行适度干预。平台在自我管理时应按照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标准,重塑应有的公共责任。立法者应协同治理,建立问责救济机制,合理设定平台运营者的责任,最终达到平台的私权规制和平台应有的公共性责任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4.
数字经济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长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垄断市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及一国经济或金融安全。中国网络平台运营法治化路径是:以明确平台责任为基础,将大型在线平台作为主要监管对象,对大型在线平台的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网络平台运营法治化的目标;规定平台等级区分与责任承担相一致原则;进一步明确违法惩戒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5.
杨凯旋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3):155-171
商标使用意图要件是使用体制国家转向注册体制的关键,对在注册体制下维持和强调发挥商标作用所必需的使用义务以及对相对具体规则进行有效补充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据此,我国为规制频发的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在商标法中增加了使用意图要件的规定,禁止缺乏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并允许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无效宣告。然而,本次修改为保证商标法体系的稳定性而过于简略,很容易出现使用意图要件地位不明、意图认定困难、规则适用冲突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在明确商标法注册体制下宣示性与规则性相结合条款与兜底性绝对无效理由条款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实践和立法经验,细化完善意图声明审查、兜底性适用顺位、实际使用豁免无效以及由实际使用衔接注册审查与无效宣告等具体规则,从而增强我国使用意图要件的可操作性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在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已经成为全球最有潜力的信用卡市场,但是信用卡业务的井喷式增长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信用卡套现行为最为突出。信用卡套现行为主要利用POS机、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消费退款来完成,给经济市场带来了许多危害。刑法规制的不完善使信用卡套现行为有可乘之机,目前存在着涉案数额认定困难、非法套现行为手段概念不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以偏概全等缺陷,可以通过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完善立案追诉标准和建立信用卡风险合作防范平台来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  相似文献   

17.
<正>根据《反垄断法》的原理,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垄断地位,只是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垄断地位在《反垄断法》中称之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且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排斥或者限制竞争,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达能的行为是不是造成垄断很难说。  相似文献   

18.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信用评级机构历经百年已然成为准监管机构,然而权责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损害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作为商事领域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其占据支配地位互为因果,仅通过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规则过分流于表面之发行人付费模式,却未能反映深层次的整个金融市场投资者对于信用评级的消费和依赖,而运用反垄断法的部门法工具可以较为完整地覆盖其法律责任,使之权责一致。另一方面,透过以评级行业为视角的责任研究,亦可反向构建约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不确定性的兜底条款,使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模糊化立法处理既能价值有涉,亦能安定可预期,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亦有助力。  相似文献   

19.
王向前 《金卡工程》2009,13(11):182-182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占据的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为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实践的角度看远远不够。  相似文献   

20.
在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活跃环境下,内幕交易这一资本市场"痼疾"不断呈现出新动向,如行为加剧化、主体多元化等.内幕交易新动向的法律成因主要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规制的缺陷,即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不力、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的不足、内幕交易取证的不易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因此,应立足于这些缺陷,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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