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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案情:2002年6月22日,原审原、被告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以座落在本市洪山区东湖工业园东湖路108号第A幢9号房为抵押物向原告申请购房抵押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月利率4.65‰。原告办妥抵押登记后,于2002年7月5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1万元。但被告未依时供款,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03年8月11日,尚有贷款204719.75元未还。2003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 原告A银行南城支行分别于2008年1月18日、2月29日、4月30日与被告盛达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和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9.711%,按月结息,合同还对逾期利息、复利作了相应约定,并约定了借款人违反合同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2003年6月9日,被告李强借用王权之名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订立《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4年6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6.9%。被告李强以其所有挂靠于某市融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卧铺客车(价值68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融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双方于2003年6月3日在《动产抵押清单》上盖章,并约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日,被告东大公司与原告A银行签订编号为××177的<项目借款合同>,金额为2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东大公司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77的借款质押合同,约定用东大公司享有的东大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另原告与被告荣发公司签订编号为××177-1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荣发公司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东大公司放款2亿元.  相似文献   

5.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相似文献   

6.
案例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利昔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该笔贷款未发放。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7.
上诉人:A公司。第三人:B先生。被上诉人:某行。案由:撤销权纠纷。原审原告某行诉称。1999年12月28日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先生,将企业名下的房产(混合结构,四层24间厂房,二层4间办公楼)产权变更到B先生个人名下。而该房产是被告的主要财产(当时被告欠原告贷款70万元未还)。2000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70万元,用于收回再贷。原告同意后于2000年8月2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2笔合计70万元。  相似文献   

8.
案件介绍:1994年10月12日,遵义某工贸公司向农行遵义某支行申请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农行贷款20万元给工贸公司,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1995年10月11日止。该借款合同由遵义某水泥厂为该笔贷款出具了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农行于同日将20万元贷款划到工贸公司在农行开立的帐户  相似文献   

9.
【案情概述】交运公司(本案原告)与保险公司(本案被告)于2007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交运公司,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  相似文献   

10.
李源洪 《银行家》2011,(12):111-113
基本案情原告东城大化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分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 2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大化公交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发布公交广告10台,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4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共支付293400元广告费,在广告发布结束前付完,现原告已按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拖欠原告29340元广告费拒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大化公交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未按期支付到期款项,应按合同总标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按合同总标的30%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88020元。原告多次以友好的态度与被告协商未果。2010年12月20日,原告聘请东城正程信律师事务所给被告发了催款律师函,并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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