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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燕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5):56-57
“三菱帕杰罗”一度成为压在国人心上的一块石头,伴随它的是一股怒气和几分恐惧。在越来越多的私人汽车进入家庭的同时,“安全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于是,“汽车召回”终于走进了中国人的视野。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虽然在发达国家它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但在中国却还是一个新概念、新名词。人们将如何看待这一制度执行后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所带来的影响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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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的概况和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缺陷召回的程序。研究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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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8):50-51
何时报告.当制造商发现车辆和零部件存在安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下简称"不符")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是向NHTSA报告.制造商无需确认发生问题的原因、范围和缺陷消除措施,只需要明确该缺陷或不符的存在,至少在某些车辆或车辆的零部件中存在.即使召回要求详细描述的部分信息不确定,也要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知的信息向主管部门做出报告.其他信息可以在获得后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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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汽车召回关注较多,媒体更是推波助澜,把这个来自异国他乡的制度炒得热火朝天。看上去,人们对于此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不想从人权高于物权、司法价值等有着宏观叙事成色的角度说三道四,而仅仅是想从企业营销方面管窥一二。 汽车召回的到底是什么?特别是在目前阶段,这种动作将会给企业的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而说到目前阶段,大概就必须得就这个阶段的特征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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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汽车召回"的事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其中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国际汽车商业巨头,随之也出现过国内汽车生产厂家的汽车"召回新闻".围绕着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问题,在汽车用户、生产厂家、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公众之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并产生了很大的意见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汽车召回"和"汽车召回制度"中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问题,加以深入地分析和研究,从而进一步明确"汽车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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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9):54-55
召回行动的缺陷消除必须既包含库存,包括未售出的车辆或零部件,又包含已出售给消费者的车辆或零部件。如果已分销或售出产品的缺陷消除措施与生产中缺陷消除措施不同,则应在“缺陷/不符合报告”中说明生产中采用的方法。制造商对缺陷或不符合的消除措施包括:退款、更换或维修。退款额应为车辆的购买价减去合理的折旧费;更换件应与原产品具有可比价格。缺陷消除工作必须及时、免费。在开展缺陷消除行动之前,一定要确认此种方式是否符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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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祥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4,(10):15-18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4个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召回制度开始启动。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广大消费者和车主来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什么?需要了解、掌握哪些知识,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刊就相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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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此,中国汽车踏上了召回快车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汽车召回实施5年多来,截止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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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13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正式发布,并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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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已经成为汽车行业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的大批量召回更将其推向了一个高潮。在众人的千呼万唤中,《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也终于露出冰山一角,这意味着在中国汽车召回已迈出了不平凡的一步。然而人们对于召回本身的认识仍然很模糊,本文就这一问题予以简要介绍。1 什么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目前对于召回最权威的解释应是草案的有关规定了。草案第5条第7款规定:“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该条对召回的程序、方式、主体、客体、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1 召回的主体 必须而且只能是汽车制造商,因为制造商是汽车产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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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及企业 应对措施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是舶来品,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相当缺乏,2004年3 月份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章,尚未纳入法律体系。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规体系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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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处理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汽车制造商一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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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研究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发展现状,从制度完善、标准制定、利用产品追溯技术助力精准召回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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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门”事件后,以“保护消费者是召回之灵魂”为基本原则的召回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本刊特约我国汽车行业专家、原国家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主任冯鸣树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