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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瑶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7)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作为对债的相对性的原则的一种突破,有其适用的必然性和限制性。我国在现实生活中应对这种制度加以规定,通过法律上的适用来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经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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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债权责任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逐渐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学理论界所承认,本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进行考察,发现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样化,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德国法对第三入侵害债权责任都逐渐改采肯定的态度,由此可见,承认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已成定论。 相似文献
3.
相对性是合同债权的决定性特征之一。随着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尤其体现在“侵害债权”概念的提出。但如何协调相对性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矛盾仍是各国面临的难题。本文着重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讨论,并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介绍和研究。 相似文献
4.
第三人侵害债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竞合时,侵害绝对权应吸收侵害相对权.在范畴界定上,不应仅限于侵害合同,可以作扩大的解释.当第三人构成侵害合同债权时,对合同法上财产责任的扩张应扩及到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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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性是合同债权的决定性特征之一。随着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尤其体现在“侵害债权”概念的提出。但如何协调相对性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矛盾仍是各国面临的难题。本文着重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讨论,并在理论上对第三入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介绍和研究。 相似文献
6.
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有给付义务。同时,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债权的相对性并不排斥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相对性与不可侵犯性进行着有效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商事交易数量激增。作为法律上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债权的自由流转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市场经济之下,债权让与可以有效实现债权主体的变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涉及第三人权益。本文对于债权让与中“通知”这一行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谭显润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应现代交易自由和效率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它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描绘,对现代交易关系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削足适履的做法,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契约法的封闭化。经过新自然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历次法哲学运动的洗礼,第三人利益合同得到承认并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强烈冲击。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其也有着独特的法律价值。为适应复杂社会经济生活的多重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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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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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践对集体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提出了要求,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模糊和不稳定,使这一权利难以更好地成为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化运作的制度基础。目前,人们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方面,并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出发形成了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主要的对立观点。持物权说的理由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我国民法的保护,是农户对土地直接利用、控制的权利,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持债权说的理由包括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产生的,其保有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其稳定性和转让等要受到来自集体组织和集体所有权的限制等。两种观点各有其立论的依据,但又通过孤立时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某些特征对菘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并不能全面解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在本质及变迁趋向。欲全面、正确地考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属性,必须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来把握。从此角度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化变迁趋向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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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学界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较大,但该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之一种不容置疑,该性质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公示。虽然承包人的该项权利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这种公开性是有限的,它只能向公众明示该权利的存在,却不能使他人知晓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优先受偿的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一方面,这不利于交易安全,易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易使第三人囿于其法定性而不敢再于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妨碍不动产物的利用,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能。而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定债权数额,减少纠纷,降低社会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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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种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原因有:一方面可能是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滞后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法律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不得力及对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当事人惩罚不力有关。鉴于法律制度是一种保证事后补偿的机制,其完善与执行得有力需要一个过程,如何在当前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与法律完善周期的间隔当中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其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了。这就是本文所要构建的债权治理模式——“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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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将次要还款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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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原因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原因在于: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又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房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效地保护房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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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雪峰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7)
股东代位诉讼制是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制度,其产生主要是源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需要。股东代位诉讼中的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股东,被告是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公司的诉讼地位则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20.
新《公司法》的颁布使得债权出资成为公司出资方式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然而债权固有的特性又使得债权出资比其他财产出资更具风险性。本文拟从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出发,探讨债权出资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并结合债权的特性分析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进而寻找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路径,以完善我国债权出资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