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货物进境后,经海关查验发现单货不符时,当事人经常以出口方发错货物为由,要求海关准许其办理直接退运手续而规避行政处理。那么如何区分贸易纠纷与违规行为呢? 相似文献
3.
4.
5.
6.
2009年8月13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状丁腈橡胶1票,申报商品编号4002591000。8月25日.B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查验记录:“该货物疑似火灾损毁,局部呈黑色焦状,且扭曲变形。” 相似文献
7.
8.
9.
10.
11.
12.
“立即交货”(Immediate Delivery)是美国海关为促进货物流通便利化而安排的特殊通关程序。适用此程序的进口货物,一经卸货、查验即可由进口商运走,前提是进口商出具一份履约保证,或是由海关保留一份日后补缴的关税估价样本。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随着中韩AEO互认协定的签订,中韩双方海关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诸多通关便利,包括降低货物查验率、简化货物单证审核、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以协调解决企业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等。韩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及便利化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通过国内立法以及初期试点工作,于2009年4月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17.
18.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海关对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的执法文书之一。本文回顾了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认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食品的法定合格凭证,是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验的凭据之一,但不具有合格保证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进口商和经营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进口食品消费者与海关之间也不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形成法律利害关系。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评语应当强调海关对进口食品已经实施食品安全合格评定、进口商和经营者继续承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同时,海关应当建立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终止程序,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