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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法人制度,以法人的活动是否有营利性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但是由于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特殊身份,特别是县级政府(县级市、市辖区)组成部门机关法人资格认定不清,使得它们在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缺乏规范。为了更有序的规范国家机关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保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法人资格的认定,略谈粗浅之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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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法人人格权的行使符合人格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但营利性法人人格权所体现的主要是经济利益,这就使得法人人格权的转让行使成为必要与可能。文章探讨了营利性法人人格权转让行使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方式。并具体分析了法人人格权的授权许可、权利投资和权利转让三种转让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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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对外提供担保;能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和行政责任能力;有必要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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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所代表的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由、独立和尊严的价值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到质疑和分离的,其深刻的人本思想是一切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内容也随之而发展,不断地丰富和饱满起来。本文从社会时事热点出发,引出其背后的核心法律问题,即传统的人格权客体——姓名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权利的客体从而进行商业交易。本文首先从财产权客体和人格权客体的对比分析揭示人格要素的核心意义,确定人格权为"受尊重权"的权利本质;继而发掘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环境中,姓名所具有的超越人格意义的商业利用价值;最后在商品化权利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姓名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体系分析和价值分析,并给予肯定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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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法律形态定位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理论实务界。虽有依托工会法人、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抑或企业法人等诸说,但皆难避开其存在的法律障碍。职工信托持股固然有其新意,但也有其弊端。文章从民事主体三分法的理论出发,主张承认职工持股会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认为它并不必然以法人形式出现,登记为合伙企业亦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