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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的确定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依据违约的形式不同,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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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又称先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即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即默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满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它是《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规定的一种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案一:水产贩运商陈某与冷冻厂订立了11月份一次性提取20吨带鱼的合同,由于市场带鱼价下跌,陈某于10月5日向冷冻厂发出了“由于带鱼价下降按原定价无法履行,如降价至现市价,仍按11月提货,否则,带鱼不要”的通知,按此通知,冷冻厂便可单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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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合理期待对方届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律应当为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期待权提供必要的防范手段和救济途径。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适用前提过于狭窄,所提供的救济方法也不够全面。这不利于防范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出现的违约危险,也无法对守约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护,故应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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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合理期待对方届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律应当的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期待权提供必要的防范手段和救济途径。我国《合同法》相关条的适用前提过于狭窄,所提供的救济方法也不够全面。这不利于防范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出现的违约危险,也无法对守约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护,故应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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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译为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现在该理论对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也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或客观情况反映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前者是明示预期违约,后者是默示预期违约。这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另外,根据判例法,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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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of 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作为对约定履行期限未至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预期违约制度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独有,它与缔约过失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共同构成完善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责任制度。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允许受害方(即非违约方)尽早采取对策,最低限度地减少其所受之损失,并迅速了结他们之间的债务或赔偿纠纷,从而能及时从原有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故有利于对受害方利益的极大保护和现实的经济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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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及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现实经济环境下,多出现“守约方”虽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达到了最终合同目的,但忽略了一些附随义务的履行,造成履行过程的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也因此单方毁约,造成根本违约,剥夺了“守约方”继续获益的机会,该种情形下,“守约方”一般通过请求可得利益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方”也会通过对方违约加以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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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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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违约金的数额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这样,在发生违约后,合同当事人可以省去许多麻烦,比如受到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不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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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外贸行业与国外进行经贸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且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针对违反合同的情况,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另一方应采取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实际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违反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求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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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怎样?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合同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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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它体现了交易安全的需要,既利于保护己方的利益,又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提出履行合同或提出履行担保.对履行抗辩权的认定,有助于拨开"双方违约"的迷雾.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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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仪器设备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者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这便产出了合同违约行为.高校方面,由于资金缺位和移位产生违约;供应商方面,因为恶性竞争、标的物和履行期限约定不具体导致违约.对自己,高校应加强资金监管采避免自己的违约风险;对供应商,高校应建立相关的诚信档案,同时细化相关的合同条款等措施来规避供应商的违约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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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引入了具有典型英美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的类型,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重要讨论话题。本文提出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三种具体形态,并重点论证了笔者关于默示拒绝履行构成要件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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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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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