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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上海会计》1999年第4期喻立勇同志的《现金流量表中几个涉及增值税项目的填列》(以下简称《喻文》)后,笔者想就其中有关收到和支付增值税额的填列公式谈些看法。一、关于“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在《喻文》提出的计算公式中,笔者认为:1.退回增值税款并不只限于出口货物,所退税款也并不都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核算,如继续执行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单位,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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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99)153号通知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交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对上述预征所得税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企业在申报计算应纳预征所得税时,不作会计处理;实际预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征所得税在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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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从1997年度增值税结算中发现,某县烟草公司所收烟草生产厂家宣传费3刀万元.企业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经营费用,这个分录欠妥,没有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团购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新购货物的增值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其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一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瓦新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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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带息票据,应于期末计提利息收入,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应收票据到期,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未计提的利息);(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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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始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帐务处理。《制度》规定对外投资业务,都需要作两笔会计分录。如: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除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外,同时还需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材料对外投资,除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材料”(一般纳税人还需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倍或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外,同时还需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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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2003年第一期刊登了徐峰、谢强两同志的《平销行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检查》一文(以下简称徐文)。读后,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一、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7]167号)文件规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退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该文件给出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笔者认为,平销中,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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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本人是《上海会计》的忠实读者,学习过程中,发现贵刊2001年第11期第68页“法规介绍”栏转载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左栏第一行“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一句,不甚明了。因本段介绍的是“5301营业外收入”科目,所以贷记本科目按文义理解应是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则会计分录成为:借: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金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以上明显不当。正确分录应为:借: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无形资产应交税金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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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虽然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一般都能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个企业对预售收入应缴税费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大致有两种方法:方法一是不做提取税费的会计处理,只做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即实际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种方法反映在账表上的“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为红字或负数余额,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缴纳的税费,却可能使信息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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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 2000年第 7期刊登吴婧同志的《浅议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文 (以下简称《吴文》 ),读后很有启发,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1.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所得税的帐务处理。《吴文》认为,视同销售的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应区别情况,分别借记“所得税”、“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欠妥。由于视同销售业务是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应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是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以后会计期间内自行转回,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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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财税[2005]70号件精神,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规定:“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5年1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征收,一律不予退(返)还。我省原对“三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与该件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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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纠正一些地方违反税法规定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做法 ,国务院于今年1月份下发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明确提出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 ,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损害税法的权威。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 ,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国务院发出通知坚决制止“先征后返”@良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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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除收取商品售价外,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由于“递延收入”是伴随着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收取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科目,贷记本科目;服务期间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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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0年10期刊登了刘玲同志的文章《浅谈长期投资费用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刘文)。该文认为:相关费用不能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应单独核算,直接或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在取得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若金额较大,可先借记“待摊费用”科目,以后分期摊销计“以资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笔者认为不妥,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将相关费用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为宜。现商榷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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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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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所得税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