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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 2000年 7月 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规定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等,具有重要作用。《办法》作为《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在总结我国会计证管理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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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 ,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印发 ,请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 ,是《会计法》规定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等 ,具有重要作用。《办法》作为《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 ,在总结我国会计证管理制度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会计…  相似文献   

3.
《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如何行使这一职权?我们认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是其突破口。一、 建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的必要性1. 《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系列法规赋予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会计从业人员地位特殊,层次结构复杂,流动性强,管辖人员多,管理难度随之加大。而随着财政部…  相似文献   

4.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 (一 )》,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 (一 ) 2000年 9月 13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会字 [2000]5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如…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 ,下同)负责本行政…  相似文献   

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作为县级财政部门 ,是管理会计工作的基层机构 ,更应根据《会计法》赋予的职责 ,明确会计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一、做好会计干部管理工作1 各会计核算单位 ,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人员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制度。2 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 ,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严禁各单位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  相似文献   

7.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别年检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的对象(范围)已取得由本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年检对象。二、年检的内容(一)一般会计人员的年检内容:1. 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相似文献   

8.
《齐鲁珠坛》2013,(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相似文献   

9.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如何界定?会计工作应包括哪些岗位?  答: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未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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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总会计师;(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出纳;(四)稽核;(五)资本、基金核算;(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九)总账;(十)…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新旧体制交替必然产生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问题之一为会计信息失真。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核心在于由各单位自主地设置会计机构,任免会计人员并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等)仅是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进行间接管理。尽管新《会计法》中再次有力赋予了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但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事实上难以履行。  相似文献   

12.
《中国工会财会》2005,(5):53-5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  相似文献   

13.
新《会计法》执法检查已成为国家执法部门关注的一个热点,在全国各行各业全面铺开,从实际运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单一性使执法检查力不从心。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新《会计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主要抓财政支出,《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重担又只好由会计工作管理处(科)挑起。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力单势薄,显然是力不从心。尽管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可审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由于受到行业业务范围的限制,执法检查不可能象财政部门那样广泛、深入,难以履行新《会计法》执法检查职能。二是检查客体的多样性使执法检查无从下手。新《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账薄;(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是否真正、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上述四个方面检查中,第(1)、(4)两点表面着较为简单,但从检查实际看,一些单位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无证上岗、借证上岗等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而要查出上述问题,需要大量取证时间和必要的人力;至于第(2)、(3)条,从检查和掌握的典型案例情况看,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隐蔽,假假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要在短期内靠现有会计管理处(科)力量逐笔逐项检查成百上千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难度相当大。这些情况可能导致一些执法检查走马看花。三是执法机制的模糊性导致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尽管新《会计法》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而且在每一条中都提到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执法人员发现一些单位会计数据失真,假账真算、虚盈实亏等问题极为突出,仍苦于无相关法律条规定,最终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只好以罚代刑、或轻微罚款了事,甚至不了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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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珠坛》2013,(5):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周白芦 《财会学习》2016,(12):255-255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参加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符合以上条件的宁波市户籍人员、在宁波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宁波户籍学生、以及在宁波市务工并在宁波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非宁波户籍人员都可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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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份由财政部起草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浮出水面。实施多年的会计从业资格酝酿着重大变化。根据现有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一、考试、培训分离,考试是取得资格的独木桥按照现行规定,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规定了通过考试取得外,同时又设定了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即具有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且在毕业2年内,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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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新《会计法》的灵魂和核心,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基础。新《会计法》第一章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如何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输会计事务,而是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切实制定并有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确保单位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  相似文献   

18.
(一)会计委派制推行的原因,目前,我国反映在会计工作上的“信息失真、秩序混乱、造假严重”等现象的根本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因此,建立有助于强化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就有其必要性,现今,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仍以“有答单位自己管理为主”,即由各单位自主地设置会计机构,任免会计人员,并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等)仅是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进行间接管理。在这一体制下,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既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负责,又需要对政府等相关利益者负责,因而,会计人员往往陷于两难境地,而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尽管新《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会计责任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单位负责人的某些行为,使其不得不依法办事,但是《会计法》只是一种立法行为,它提供的只是一个理论框架和行为准则规范,而不具有对会计业务的实际操作性,会计委派制的试行正好是从专业的角度对企业进行监督,它通过委派一批经过筛选出来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都过硬的会计人员到企业(这些会计人员与企业间无任何“瓜葛”)以《会计法》和“两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凭借自己丰富的业务经验对企业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到会计报表等一系列会计资料进行监督和检查、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等会计事项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披露,另外,鉴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会计委派制的推行还可以有助于从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并且还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对策思路,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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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 ( 1)款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 :会计证”。但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持有会计证。笔者认为 :《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除持有执法证书外 ,还应持有“会计证”,其理由是 :一、从会计监督部门的法律地位看 ,执法人员应持有“会计证”。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 ( 1)款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就从法律上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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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报批〈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请示》 (沪财会 2000 30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报送的《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请你局发布,并组织实施。今后如需修改,修改发布之前,可不再报我部批准;修改发布之后 30日内报我部备案。 附件: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0年 9月 5日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沪财会( 2000) 56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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