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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将越来越受重视。笔者认为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弱化趋势联合国在1958年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各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确立了可操作的标准,但《纽约公约》所规定的许多条款的内涵仍可以作出诸多不同的解释,这给各国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仍然留下了不少灵活性,使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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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细节尚需完善。为此我国应该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限定解释,删去人民法院报告制度,以使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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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美国新泽西联邦上诉法院撤销联邦地方法院承认和执行CIETAC所做仲裁裁决的判决的介绍,分析美国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就该案涉及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与仲裁管辖关系、异议和弃权的认定做了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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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的概念,经常被用于拒绝有违法院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外国法的适用或某些判决的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虽然赋予当事人广泛的仲裁自治权,但法院仍然通过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保有最终的审查控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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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即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一国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所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起到的是"兜底防线"的角色。由于各国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等条件的影响,很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以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为出发点,对公共政策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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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仲裁法》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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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中国公司要求美国法院就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做出即决判决。而美国公司却以未得到适当通知为由,否定裁决的有效性。另外,美国公司还以违反合资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反诉中国公司。本文通过对案情的概述,着重归纳了法院分析,同时在结合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就美国法下确认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若干问题作了简要评析,希望对我国当事人今后在美国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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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近年来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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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是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有45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订的。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至今已有80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我国已于1986年11月3日参加这一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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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2003,(2)
匈牙利有关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主要见于《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 13号法令》(以下简称1979年法令)中。1979年法令第9章和第11章分别就管辖权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执行外国判决的极大必要性,2000年10月17日匈牙利议会采纳了《2000年匈牙利关于修改有关管辖权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的某些规则的第110号(NoCX)法令》(以下简称2000年法令),它已于2001年5月1日生效。2000年法令对1979年法令的第9章和第11章以及《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1952年第3号法令)有关管辖权的许多条文作了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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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可以避免纠纷出现后久拖不决,增加交易的可预见性。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比诉讼为当事人间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更可能在外国法院执行。利用仲裁解决纠纷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选择本国还是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跨国交易当事人间最难达成一致,选择第三国仲裁可能是公平的解决方案。如何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则需要当事人综合考虑。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我国,只有具备"涉外因素"的合同方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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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2)
<正> 编辑同志:我最近有一个合同纠纷。我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书下达后,我感到裁决有失公平,而且,我觉得仲裁员有收受贿赂的嫌疑,据我了解,仲裁是一裁终局。但如果发现裁决有失公平,诸如我上述提到的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读者:王刚王先生:首先,我想向你介绍一下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审理,由第三方根据法律或者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制度。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仲裁庭受理案例根据的是争议双方愿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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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小组的裁决有时即是争端解决机构的最终裁决.尽管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均规定,专家小组的裁决,其目的是"协助"(assist)争端解决机构向争端各方提出解决争端的最终建议或作出最终裁定.但对专家小组的裁决我们不可等闲视之,因为有时这种裁决是具有决定作用的;换言之,WTO争端解决机构也会针对特定争端采纳专家小组的裁决报告,这样专家小组的裁决也就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最终裁决.智利与阿根廷桃制品保障措施争端(以下简称"智利--桃制品案")即是这样的一起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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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人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①。目前,仲裁已发展成为现代国际社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通行制度,世界各国几乎都制定有本国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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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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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5):73-87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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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文希 《商业经济(哈尔滨)》2020,(2)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