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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维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一、安乐死问题的产生自荷兰成为第一个敢于吃螃蟹的国家——于2002年将安乐死问题合法化以来,一直争执得沸沸扬扬的安乐死问题,更加备受关注。在中国,也有很多人提出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那么我们首先要明晰什么是安乐死。 (一)中外对于安乐死含义的界定“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Euthamasia”。原意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在中国,安乐死是指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并处于剧烈的病痛折磨之中,且无可逆转的濒临死亡的状态下,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而通过医疗手段使其无痛苦的结束自己的生命。笔者认为,无论是积极采取措施,还是消极中止维持;无论是为剧痛中的病人实施,还是为其他情况病人实施,都难以排除“杀人”之嫌,正如著名的“滑坡理论”所说的那样“只要我们认可了某种杀人行为,我们就将踏上无限的滑坡,直至所有生命变得一文不值。”即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导致杀人行为成为顺理成章的事,生命的价值也会无限滑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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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能否排除犯罪性,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主张。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在这一问题上持否定态度,而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仅仅是在表象上违反了人道主义,由于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肯定其阻却刑事责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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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一直是世界各国议论纷纭但又颇有争议的话题。我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然而时至今日,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予否认,也没有承认。既然“安乐死”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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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自然界中无法抗拒的客观规律,任何生物包括人在内无论其寿命有多长,总是避免不了死亡。既然如此,如何无痛苦地死亡,是每个人特别是患有“绝症”的患者死亡的理想方式。在此,笔者拟从法学、社会学、伦理学角度就有关“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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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躲猫猫”、“喝开水死”、“摔跤死”、“做梦死”等~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之后,非正常死亡再次增添了新的注解:“激动死”。一次次非正常死亡事件背后,现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瑕疵被不断放大,而进一步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也成为了执法机关和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重点和热点话题。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因此,规范实施涉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制度利益理应成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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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拒的生命规律
自然界的生命规律在企业界同样适用,有生即有死是任伺事物都不可避免的。生命与企业于生死的差异在于:生命与生命在出生时的差异主要是从母体获取的营养以及免疫能力;企业与企业的差异则是最初占有资源的不同和所涉及行业的区别,而它们却与最终的死亡没有绝对的因果关系。据统计,目前我国近千万家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2年,而国际上的一些大型企业同样也“潮起潮落”、兴衰轮回,最终“陨落星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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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4,(6)
维护法律尊严走出自己的路浦北县技术监督局1993年,全国再次掀起了“打假”高潮,伴随着质量万里行,我县的技术监督事业也走过了一条“漫长”而又曲折的充满荆棘的道路,这就是为维护法律尊严,战胜一切困难,摸索着前进,走出技术监督特色的路。年初,我局查处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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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中国特色”似乎已是使用最为频繁的修饰词句之一。“中圈特色”在进入人们的思想之初,是随着我国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现的。“中国特色”,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融合了中国传统思想以及现实状况,区别于西方以及其他国家。“社会主义”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模式,仍然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基于本国的实际,建设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符和的社会主义。这一思想的提出,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指明方向。现今,这一名词的使用已远远超出这一范围,包含了经济、管理、金融以及其他领域,其中自然还有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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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生命技术领域的繁荣,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难题,本文以“安乐死”和器官移植这两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为例,生命伦题难题来自于生命科学技术的惊人发展和伦理的多元化,要其解决,必须加强宣强教育,树立新的伦理观念,促进生命与科学的良性互动以及加强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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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是对自然人生命消灭的一种推定,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是完全一样,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可由反证推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则宣告死亡的推定效力即被推翻。就宣告死亡后自然人又生还的法律后果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谈谈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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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潜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19)
因“律员”一词系本人首创,故本文从律员的法律性质开始,进一步阐述律员的工作特点、表现形式、基本任务(职责范围),进而导引出“律员”一词的涵义,最后,阐述创造并使用律员一词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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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过去对于我们而言是个很高的概念,大家总是抱着又敬又怕的心里仰望法律。大多数人对于“法”都只是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经常等同于“公平”、“天理”、“说法”一类的字眼,对于遵守和服从都做得很好;可是当“法”成为自己保护伞的时候,就显得很无助了。近些年,普法教育普遍开展,法律渐渐脱去了那层神秘的外衣,走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来,从接触到了解运用,人们才真正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了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进步,问题也总是如影随形的接踵而来,这就出现了一个现象:有些事情法律并不是能很好地解决。这说明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的几大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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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做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其他四种遗嘱均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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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位老人帮另一位老人完成自缢过程的一刹那,注定了他们的这一行为要面临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审判。是耶?非耶?在世界范围内争议不休的“安乐死”话题,也拷问着我们的农村社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