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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个案例谈起
2007年4月,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卖方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07年5月张某采取伪造的方式,将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由“甲方张某、李某,乙方陈某”涂改为“甲方张某,乙方陈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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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与张某在福州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张某向开发商购买该公司在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按套计价,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95万元。但是,在今年6月房屋交付时,张某却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仅为100平方米,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整整少了8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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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朱某在2004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36平方米,房款总价为120万元,并约定在2005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产。2005年10月15日,朱某收到了房地产公司收房入伙通知书,告知朱某购买的商品房已经符合交付条件,要求其前去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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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晨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4-4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实施。规定如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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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女(甲)与某男(乙)于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丙)。2002年甲与乙协议离婚,丙年方5岁,双方协议约定丙随甲生活,甲负责全部抚养费用。2003年,甲以自己和丙两个人的名义在某地购买一套商品房A,购房合同上买方签名均由甲代签,其中购房首付款由甲分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余下部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甲逐月按时偿还给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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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2005年8月3日,杭州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刘先生与杭州城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明确约定,刘先生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6.5平方米,总房价为78万元,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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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消费“王某”花12.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先支付46万元房款,其余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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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09,(7):73-73
案例2003年底,刘先生对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进行实地察看后,非常满意。在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后,刘先生买下该套商品房。之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45万元。合同中标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39.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1.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8.2平方米。"可产权证下来后,刘先生发现,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只有118.16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3.24平方米。据此,刘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多收的房款。开发商则认为该商品房是按套销售的,不论面积多少,而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刘先生已经实地察看了该商品房,因此不同意退给刘先生房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