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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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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宇 《南方金融》2023,(7):56-68
作为一种新型价格机制与定价秩序,算法个性化定价本质是一种经济实践:网络效应、长尾理论诠释了其实施基础和动力机制,价格歧视是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经济学属性。算法个性化定价虽然没有超越价格歧视的实质范畴,但算法与差异定价的结合却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普遍性损害以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风险。鉴于我国现行《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规制都尚存缺漏,未来应当通过完善《价格法》中有关价格欺诈与价格歧视规制的条款,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相关规则,改进《反垄断法》中对于交易相对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实现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协同规制。  相似文献   

2.
数字经济时代,部分平台迫使商户签订“二选一”条款,反垄断法在规制其行为时,遭遇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和纵向垄断协议适用模糊的现实障碍。鉴于平台经济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性、网络外部效应性、动态竞争性,应改进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路径,并弱化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注重考量市场进入壁垒。同时为避免监管措施的无序滥用,应明确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重点规制恶意排他行为,以期实现保护商户多归属性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3.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相似文献   

4.
杨荣  王哲博 《金卡工程》2010,14(1):140-14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正>根据《反垄断法》的原理,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垄断地位,只是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垄断地位在《反垄断法》中称之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且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排斥或者限制竞争,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达能的行为是不是造成垄断很难说。  相似文献   

6.
《中国外资》2007,(9):57-57
根据《反垄断法》的原理,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垄断地位,只是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垄断地位在《反垄断法》中称之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构成违法。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且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排斥或者限制竞争,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达能的行为是不是造成垄断很难说。[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多发生在平台与商户之间,且行为具有两面性,并非天生具有垄断属性。滥用行为下相关市场、市场力量的判断界限模糊,垄断协议的认定及《反垄断法》第14条“兜底条款”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完善滥用行为的界定方法,在排除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可综合各类竞争损害认定垄断协议,并借鉴域外反垄断执法经验引入安全港规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长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垄断市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及一国经济或金融安全。中国网络平台运营法治化路径是:以明确平台责任为基础,将大型在线平台作为主要监管对象,对大型在线平台的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网络平台运营法治化的目标;规定平台等级区分与责任承担相一致原则;进一步明确违法惩戒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0.
刘歆鑫 《金卡工程》2010,14(7):204-20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行为不断增多,国际上缺乏统一法的管制,许多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也不能认定为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确立了建立在效果原则基础上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效果原则确立了国家管辖权行使的法律前提,但容易带来法律冲突。本文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法理进行分析,在考查国际范围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解决有所帮助,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刘泽赫 《金卡工程》2009,13(12):145-146
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地位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企业具有当然的优势地位,如果优势地位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导致具有破坏市场的力量。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合理规制市场支配地位和制裁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新疆金融》2011,(7):92-102
<正>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分为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立法和规范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问题的特别立法两个层次。具体而言,一般性立法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立法现阶段则主要是"一行三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性立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沿用至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法律,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起着一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该法首先从明确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具体而言,消费者的基  相似文献   

13.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在数据隐私保护市场结构性缺陷之下,私法和公法二元架构的传统维度使得数据隐私保护乏力。为了维护消费者在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所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反垄断法维度对数字市场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予以规制尤为必要。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在反垄断法框架之内的自洽性面临着多重困境,其中包括:既有保护模式存在适用上的缺憾,侵犯数据隐私造成的损害难以评估以及量化,缺乏处理数据隐私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的权衡方法。为此,反垄断法应合理、适度、灵活地介入数字市场中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一是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行为类型,合理选择并优化保护模式;二是发展替代性的数据隐私保护分析工具,通过结合市场势力分析或引入数据隐私保护的价格形成机制来评估隐私损害;三是根据具体行为和情景来权衡相应法律领域中所涉利益的重要性,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利益权衡方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一般消费领域,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适用障碍。行为法经济学关注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设计来消除市场主体行为偏差,并运用"法律除偏"手段平衡各方权益,为我国消费者法1的立法完善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和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15.
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竞争、内外资机构间的竞争随着金融改革和资本开放越演越烈,金融产品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而在运营过程中,金融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说明义务的行为也频频发生,进而引致金融消费领域的诸多侵权、违约现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堪忧.因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一行三会”金融改革的重点内容时,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规范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违反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等,以促进金融领域的公平正当交易.  相似文献   

16.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以因特网为交易平台,突破了传统商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大有取代传统商业之势,但是其虚拟性、高技术性、无纸化等特征,也爆发出了网络隐私、信息欺骗、格式合同陷阱、公平交易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因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分析了几种常见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后提出了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相似文献   

17.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信用评级机构历经百年已然成为准监管机构,然而权责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损害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作为商事领域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其占据支配地位互为因果,仅通过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规则过分流于表面之发行人付费模式,却未能反映深层次的整个金融市场投资者对于信用评级的消费和依赖,而运用反垄断法的部门法工具可以较为完整地覆盖其法律责任,使之权责一致。另一方面,透过以评级行业为视角的责任研究,亦可反向构建约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不确定性的兜底条款,使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模糊化立法处理既能价值有涉,亦能安定可预期,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亦有助力。  相似文献   

18.
大型互联网平台得以运行的核心是算法的应用,一方面其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可作用于精准客户营销、智能决策、创新商业模式、提升效率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也引发了金融公平公正价值缺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位等多个问题.目前,并没有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算法歧视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细致研究.因此,本文梳理了金融算法数据源获取的3种方式,并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算法歧视分为设计者主观歧视、机器学习主观歧视、客观系统算法歧视3种类型,归纳总结国内外算法歧视下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大型互联网平台算法歧视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随着全球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调查的推进,作为平台经济典型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垄断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历程,从市场份额和准入门槛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形成双寡头垄断结构,同时结合路径依赖理论与博弈论分析框架,对垄断成因与特征进行分析。其次从市场竞争秩序、金融风险传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维度对垄断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深入阐述,对反垄断监管面临的困境进行全面分析。最后建议从强化顶层设计和法制建设、重构垄断行为认定分析框架、加强反垄断资源和能力建设、推动反垄断规制协同治理等入手,加强第三方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以期对市场的规范发展和产业规制方面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20.
谷岩洁  耿涛 《征信》2016,(9):51-54
结合征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以征信领域典型侵权案件为例,进行公益诉讼用于征信维权领域的可行性研究,提出公益诉讼适用于征信维权领域的观点,以期解决征信领域维权存在的金融消费者劣势地位、维权意识和动力缺乏、维权主体缺失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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