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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酒类商品管理相关部门对财政部科研所定给温总理的《关于恢复酒类专卖的建议》,发表了不同看法,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指出酒类专卖是治理当前酒类生产和流通混乱的利器;另一方则认为,专卖不能承受治乱之重任,当务之急是为酒类立法。根据这两种观点,我们对全省酒类商品基本情况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酒类商品管理进行了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酒类专卖能担起市场监管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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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酒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政令[2001]126号),属于政府规章。按照国家出台的《国家行政许可法》要求,今年7月前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现行酒类管理办法并未明确酒类零售许可,各级酒类管理部门一致反映,酒类终端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这次我省出台酒类地方性法规应纳入关于酒类零售环节的管理内容,增设零售许可。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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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3):33-33
为了规范饮食服务业的计量行为,保证公平交易、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今年3月制定了《饮食服务业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出售加工烹制的饮食品,并提供就地消费的设备、场所及相关服务的行业。包括:饭店、酒店、饭馆、菜馆、小吃店等等。经营者应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所经营的菜肴、酒类、饮料和其它商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经营者经营的菜肴、生料、酒类、饮料及其它饮食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注饮食品的净含量或主要原料的净含量。热菜应标明1~2种主要生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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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日前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为了净化酒类产品市场,特别是清理整顿白酒生产、经销单位。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生产的管理。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轻工、技术监督、工商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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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剑平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2):27-27
《规范》规定,问题商品须在48小时内下架,直接入口的食物须遮盖防尘,货柜员工要求洗手“20秒”……商务部出台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已正式实施一段时间了。然而记者走访多家超市发现,一些超市并未按《规范》操作,熟食仍敞开放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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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企业生产出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通过几年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查,我认为造成净含量计量不合格有以下几点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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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人过年过节家家户户离不开酒.酒类商品的质量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如何做好酒类商品的安全监管,让市民喝得放心、安全,是摆在市场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案例简介
近年来,就酒类商品抽检结果显示酒精度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应如何定性处罚,引发了一些争议.例如,某酒类生产企业销售的清香型白酒因酒精度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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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禾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5,(10):11-15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汉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商品条码的申请、注册、编码、设计、印制、应用、管理、续展、变更、注销、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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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彻底放开酒类市场,今年3月,省政府废止辽革发[1978]246号文件,以第126号令重新颁发了《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使我省酒类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是,从几个月的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周边邻省区对酒类市场仍然实行专卖政策,形成了我省酒向外省销售受限,而外省酒大量涌入我省酒类市场的局面,酒类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已经达到白热化。致使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几乎没有赢利空间,酒类市场无序竞争有所抬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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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属特殊商品,关系到消费者健康和国家财政收入,为多数国家所重视。目前,我国酒类从生产、流通到消费都存在诸多问题。为寻求解决办法,国家财政部2003年11月22日至23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了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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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5)
国内贸易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最近作出决定,在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并联合下发了《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商业零售企业商品监督管理行为,把住商品进货和销售的质量、标识、计量关,保障正常的流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指出为了把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商品监督员,负责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监督工作。商品监督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