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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被称之为"现代私法的核心",它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从而使市场经济的运转得以顺利进行,为近代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但是20世纪"诚实信用原则"的应运而生,并与契约自由相互妥协,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有限限制,目的在于对该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形成一种衡平,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自由观和正义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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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法责任制度的体系,实现了对缔约当事人利益的扩大化保护,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与完善,以促进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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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来自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法学教授,它的提出引起了许多民法学家的关注。它对债法理论产生了全面、重大的影响。本文着重从理论上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期对未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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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娜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评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契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保证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融汇其中的特殊义务。缔约当事人在履行缔约过程中应着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上尽必要之注意,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等等义务,从而使合同善意的得到成立,生效直至被履行,实现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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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简要阐述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之后,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区别,提出了缔约过失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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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本文主要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加以讨论,并将其在保险实务中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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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往来中,人们更注重缔约后责任的承担,其实,缔约阶段责任的承担也很重要。本文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赔偿范围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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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合同签约的效益和经济的安全运行,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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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碧霜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0,(3):128-129
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是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因受害方的损害类型不同而不同:固有利益的损害应当全额赔偿;其他损害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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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也包括固有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不以履行利益为限。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其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还可采用可预见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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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理论已逐渐完善,并为各国判例、立法所肯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也以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法理论问题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过程界定、适用范围试着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