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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缔约过失制度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1861年,耶林最先提出缔约上过失责任时,他所指的只是在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它开始向着更广阔的范围伸展,合同有效情况下的缔约过失也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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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叙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国际上的发展,以及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现状。笔者将通过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详细阐述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具体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不同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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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在一方当事人因实际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损害时,依照合同债务与合同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通过赔偿使受害方达到违约方完全依照合同内容履行时所应具有的利益状态,赔偿以后,合同就如同被履行一样。本文将主要针对实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一范畴进行理论探索,以与读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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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在一方当事人因实际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损害时,依照合同债务与合同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通过赔偿使受害方达到违约方完全依照合同内容履行时所应具有的利益状态,赔偿以后,合同就如同被履行一样.本文将主要针对实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一范畴进行理论探索,以与读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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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娜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评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契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保证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融汇其中的特殊义务。缔约当事人在履行缔约过程中应着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上尽必要之注意,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等等义务,从而使合同善意的得到成立,生效直至被履行,实现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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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登记是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持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观点的人认为:房屋买卖关系包括两种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不动产——房屋作为其标的物的诺成性一般要式合同,它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之债形成了债权关系,而产权转移登记属于物权法律关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合同生效要件,房屋产权是否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说明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担心,认为如果把产权转移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就意味着出卖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有任意毁约的权利”。就会出现买卖合同如废纸,一女两嫁的问题,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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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过程分为成立、生效、履行和履行完毕四个阶段。与此相对应 ,合同责任分别有三种样态 :先合同责任 ,即合同生效前之订立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和成立后至生效前的效力过失责任 ;合同中责任 ,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之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完毕后之后合同责任。这三种合同责任样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共同构建合同责任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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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合同签约的效益和经济的安全运行,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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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不能产生违约责任;在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合同上的联系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合同有效,经营者对其价格欺诈行为只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则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聚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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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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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得到正式确立 ,这对于促成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 ,也有别于侵权责任 ,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其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关系诸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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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各国的合同法和买卖法中,对于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即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抑或无过铅责任原则,是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直接关系到在具体事件中评判标准的实际问题。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为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我国的法律准则。另外,我国已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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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霞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7,(2):111-11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制裁过错,实现合同价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有违反合合同义务行为的存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有过错的存在,缔约当事人损失的存在,缔约人的过错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等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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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of 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作为对约定履行期限未至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预期违约制度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独有,它与缔约过失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共同构成完善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责任制度。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允许受害方(即非违约方)尽早采取对策,最低限度地减少其所受之损失,并迅速了结他们之间的债务或赔偿纠纷,从而能及时从原有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故有利于对受害方利益的极大保护和现实的经济流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