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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执法打击的重点之一。然而,垄断协议的隐蔽性和目前执法部门手段的有限性,使得这类行为极难被查处。然而,德国白1996年引入宽大政策后,反垄断执法部门破获了一系列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取得了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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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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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5年来的执法现状,本文梳理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显著成效和执法经验。为了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更好地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针对反价格垄断的授权执法、销售额的界定、"交易相对人"的责任承担、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价格垄断行为与宽恕制度和承诺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支持、反垄断执法体制与机制的完善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环境优化等问题,本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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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反垄断”再度成为舆论的焦点。近期报纸刊登的《反垄断拔剑四顾以茫然》和《反垄断谁来主刀破坚冰》等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工商部门在履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反垄断职能时步履艰难。从我们湖北省襄樊市公平交易分局反行业垄断的执法实践来看,反行业垄断虽说有一定的难度,但并非不可逾越,只要认真闯过“五关”,反行业垄断就会行之有效。一、市场检索关市场检索关是指执法人员要掌握行业垄断行为的特点和表现形式,进行系统归类以有利执法。行业垄断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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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一、我国现有反垄断工作格局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未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而是在维持现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现有职能划分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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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部分垄断国企同时经营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利用其在垄断领域中的"合法"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垄断国企上述行为产生的体制原因主要在于垄断以及依附于其的关联交易、业务交叉,同时作为国有企业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反垄断执法层面,反对的不是这些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而是其利用垄断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因此需要协调反垄断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增强对垄断国企反垄断执法的公开透明程度,多部门联合开展针对垄断国企的反垄断专项检查和治理,加强对垄断国企兼并并购活动的反垄断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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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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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执法中率先引入宽大政策。现在,宽大政策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一些基本问题,如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宽大政策是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首先对纵向垄断协议做了简要介绍,然后从理论、国外立法、国内规定三个方面,对宽大政策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宽大政策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合谋性垄断行为,在实践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政策,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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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上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从反垄断立法到当前的反垄断执法,对于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有效的反垄断规制,社会各方面一直有相关的讨论。本文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其对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基本态度,并具体研究了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特殊性,提出了对国有企业反垄断执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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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0-12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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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高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7):18-20
随着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经营者为避免遭受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现象逐渐减少,而是越来越倾向于以更隐蔽和复杂的协同行为方式,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予以发现、制止和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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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5,(4):5
3月18~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与欧盟竞争总司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第九届“中欧竞争周”暨反价格垄断执法人员培训班。来自欧盟竞争总司、意大利竞争局、荷兰消费者及市场管理局的执法官员及欧盟普通法院的法官分别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案件的罚金计算、反垄断案件的执法程序等议题介绍了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相关经验;价监局有关同志介绍了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的有关做法;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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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价格信息》2013,(12):18-19
为学习兄弟省市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13年10月中旬,广东省价监局反垄断处部分同志赴湖北、江苏、上海等地开展反垄断工作调研,并于调研期间赴京参加了京津沪渝粤有关座谈会。调研活动丰富了对反价格垄断工作的认识,对我们做好省级反价格垄断工作有很好的启发。一、各地充分把握价监机构调整契机,积极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调研中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编制调整工作会议精神,各有关省市按照有利于强化反价格垄断职能的原则,相继启动省级价监机构调整和反价格垄断机构建设工作,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强化,执法队伍不断壮大。如北京市物价检查所为北京市发改委副局级单位,核定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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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垄断的不确定性以及反垄断法的固有特征等因素,现代反垄断执法开始出现由实体到程序的转向,反垄断法逐渐走向程序化。其中,民主协商便是当前反垄断执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机制。在反垄断立法中,公共利益本身难以界定,也是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而协商程序机制运用到反垄断执法甚至司法中,有益于公共利益的判定和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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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11):22-24
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也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打击的重点。如何通过一整套的政策设计,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垄断协议发生的基本条件,结合国外反垄断的具体规定和执法实践,提出有效制止垄断协议,需要同时从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