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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②,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不断增加,案情也复杂多样,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如何提高上述规定的适用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值得研究、探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案件审理适用上述规定时较常遇到的在先商号权主张主体适格问题、商号权保护范围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认定问题,结合相关商标案件审理实践作一简单梳理和介绍,并提出相应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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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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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以行代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权,先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从事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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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车轮驶过了30个春秋。198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迎来了30年间的第13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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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而《担保法》第五条中却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若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则担保合同有效。但是主合同不存在,担保合同亦无存在的必要,而《担保法》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担保合同只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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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恶意注册 对注册制度的第二个重要的补充在于注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如“欺诈毁灭一切”这一古老的罗马法谚所言,恶意注册不应该产生权利,例如欧盟商标法就将恶意作为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理由,至于何谓恶意注册,可以留给执法机关去解释。事实上,2001年《商标法》已经引入制止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以及以不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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枟商标法枠于2019年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其中第四条新增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引起了学界热议.此次修法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的现象,为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上位法依据.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有关部门曾利用枟商标法枠不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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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于1992年08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在国际分类第22、23、24、25四个类别申请注册"轻纺城及图形"商标。商标局审查人员认为"轻纺城"是指售卖轻工业产品中的纺织产品的场所,使用在纺织类产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商标局只核准了图形部分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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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消费者A从D超市购买B牌洗衣粉数袋,使用时感觉质量有问题,遂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经查,这种洗衣粉是该超市从C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经商标权利人确认,这批洗衣粉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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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房屋商品化的发展以及机动车的普及,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渐渐突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和性质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物权法》的规定,探讨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和性质。同时,结合《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探讨《物权法》第74条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协调。同时,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分析如何处理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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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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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谈《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只有近3年时间,执法经验不足,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将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总局采取课题研究的形式,于2009年3月成立课题组,成员由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领导、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指南的草案(草拟修订第四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教授就是该课题组的专家组长,此次总局邀请王教授为竞争执法专家型培训班学员讲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知识,本专题摘登王教授精彩讲解的部分内容,供读者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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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权人重复授予相互冲突的许可使用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如何确定许可使用权的归属,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这涉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根据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不仅仅是为了便于商标局进行管理的需要,更是对商标权权利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其理论基础并非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商标登记、备案的公信力.关于备案的法律效力,新《商标法》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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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这五种情形相对应,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实体条件亦应分五个方面言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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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重要举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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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实际案件出发,通过对该类纠纷中认定构成侵权的主要案例及主要理由、不认定侵权的主要理由及规定和区别情况加以认定的主要观点的研究,着重分析商标侵权认定的实质要件、"商标使用"含义的理解等法律问题,同时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利益主体、商标地域性及国际贸易分工合作等进行综合考量,提出对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考虑3个方面,包括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合理解释、工商海关部门行政查处与司法衔接以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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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6日,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刚施行的第六天,苏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验时发现某企业申报进口的一台价值42982美元的成型模严重锈蚀,电线老化,污迹斑斑,确认为旧设备。由于该企业未依法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遂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调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2005年进口未经过备案的旧机电产品被立案查处已是第三起,一个月前还刚被该局处罚过。最终,苏州检验检疫局依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责令退货并处以8万元的行政罚款。此案也是《条例》施行后,苏州检验检疫局适用《条例》规定处理的第一案。正因为是第一案,所以在处理过程中,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处罚金额的确定问题,办案人员都费了一番思量。 相似文献